定 价:45 元
丛书名: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抱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不参与样书赠送活动!
- 作者:陈耿主编
- 出版时间:2020/4/1
- ISBN:9787300278902
-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适用读者:本书适合高等院校法学等相关专业师生作为参考教材使用。
- 中图法分类:E126
- 页码:236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 字数:(单位:千字)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按下快进键,驶入快车道,军事法治建设迎来新的发展春天。蓬勃发展的军事法治实践,既为军事法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素材,也对军事法的理论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紧跟实践发展的步伐,及时反映鲜活生动的军事法治实践进展,推进军事法治理论研究创新,《军事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作者对该书进行了全新的修订,以保持教程的生命力和适用性,继续满足军事法教育对案例教程的现实需求。
该书作为第二版,保持了第一版的结构和体例:由军事法原理与军事法案例两部分构成。在编排体例上,按照军事法理论体系分为军事法基本理论、国防和兵役法律制度、军队组织和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制度、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军事行政法律制度、军事刑法、军事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国际军事法共8章。 该书的撰写,遵循军事法原理与军事法案例紧密结合的原则。介绍军事法原理时,既分析透彻,有理论深度,也注意该理论内容的系统性;分析军事法案例时,注意选择案例的典型性和新颖性,在介绍基本案情之后,指明本案例涉及的军事法问题,并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阐释相关的军事法理论和制度。
反映了军事法领域**的改革和变化,如201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
《军事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一版出版后多次重印,被多家军内外院校选定为相关班次教材或辅助资料,在军事法教学中广泛使用,受到一致好评。编写教程对我们来说是一种新的尝试,是沟通理论和实践、为军事法研习者提供一种从实践运用角度理解和把握军事法基本理念和制度的路径。能够得到学界的肯定和读者的青睐,对我们来说是莫大的鼓舞和鞭策。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按下快进键、驶入快车道,军事法治建设迎来新的发展春天。蓬勃发展的军事法治实践,既为军事法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素材,也对军事法的理论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紧跟实践发展的步伐,及时反映鲜活生动的军事法治实践进展,推进军事法治理论研究创新,我们对教程进行了全新的修订,以保持教程的生命力和适用性,继续满足军事法教育对案例教程的现实需求。此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依法治军重要论述,紧跟军事法学理论研究创新前沿,紧贴部队依法治军丰富实践,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增补理论创新最新研究成果和法治实践最新案例素材,突出军事法原理的全面性、前沿性、权威性,突出军事法案例的时代性、典型性、代表性。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全面检视章节内容,删除已经过时的理论论述和案例素材,增补新的军事法原理内容和典型案例;适应国防和军队改革对军事领导指挥体制的改革,对有关术语表述进行全面修正,如对原四总部、军区、第二炮兵等概念,按照新的称谓进行了替换和调整;适应军事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对经过修改的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对表和重新阐释,替换已经过时的内容。
适应人员变动实际,教程第一版撰稿人刘力、邓磊、周晓玲不再参加修订工作,吸收薛茹、郑琦参加修订。修订工作在主编国防大学军事管理学院陈耿教授主持下完成,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司法工作系张朝晖、谭正义副教授担任副主编。各章具体修订分工如下:陈耿,第一章“军事法基本理论”;谭正义,第二章“国防和兵役法律制度”;傅达林,第三章“军队组织和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制度”、第五章“军事行政法律制度”;郑琦,第四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张朝晖,第六章“军事刑法”、第七章“军事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王海平、薛茹,第八章“国际军事法”。
由于修订时间紧张,书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陈耿,西安政治学院副院长,教授。曾任军西安政治学院训练部副部长 、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主任 、西安政治学院训练部部长 。
第一章 军事法基本理论
一、军事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军事法的地位
三、军事法的价值
四、军事法的基本原则
五、军事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二章 国防和兵役法律制度
一、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
二、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
三、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四、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国防权利
五、军事设施保护
六、兵役法律制度
第三章 军队组织和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制度
一、军队组织法律制度
二、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制度
第四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一、军人的义务
二、军人的权益
三、对军人家属的优待
四、军人婚姻法律制度
第五章 军事行政法律制度
一、军事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军事行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军事行政行为
四、军事行政救济
第六章 军事刑法
一、军事刑法概述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
三、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七章 军事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军事刑事诉讼的目的、原则和价值
二、军事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
三、军事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
四、军事刑事诉讼管辖
五、军事刑事诉讼程序
第八章 国际军事法
一、国际军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二、联合国维和行动法律制度
三、国际军备控制与裁军法律制度
四、武装冲突法
《军事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制度
(一)我国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制度的内涵
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和军队制定的调整、规范军事人力资源的法律地位、职业分类、身份取得、职业管理、福利待遇、退役安置等法律制度的总称。①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制度是国家人力资源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军事法的重要内容。军事人力资源是直接或间接从事军事工作的社会劳动力的总称。在狭义上军事人力资源特指现役军人,范围包括军(警)官、士兵、学员。从广义上讲,军事人力资源除包括现役军人外,还包括非现役文职人员。本书从广义角度出发,将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制度的主体界定为军官、士兵和文职人员。
(二)我国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制度的形成
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军队人力资源法律制度,在此之前被称为军队人事法律制度。二者有很多共性,但又存在区别。概括来讲,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制度将人看作是一种“资源”,强调以人为中心,比较重视人的能力开发,注重从优化人的因素来提高国防和军队的效益,是对传统军队人事管理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超越。
我国军队人事法律制度源远流长。秦汉时期,皇帝十分重视对主要军队人事权的控制,对高级军官的任用、赏罚、升迁、罢免均由皇帝钦定。晋代注重军队人事立法,晋令中有《军吏员》、《选将》和关于选杂士的规定。《唐六典》中有许多武官选用等军队人事方面的规定。宋朝的《阶级法》《转员法》是军队人事管理的主要法令。明朝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教育、选拔、任用武官的武学、武举制度。清朝《康熙会典》规定了武选等方面的内容,《钦定兵部则例》对军事官员的选拔、考核以及违纪处分作出了具体规定。
到了现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军事建设的发展,各国更为重视军队人事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美国制定有《国防军官人事管理法》《国防军官晋升条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德国制定了《军人法》《义务兵法》等;意大利有《陆海空军军官晋升法》等;日本颁布了《自卫队法》《陆军服务小六法》等;俄罗斯出台有《俄罗斯联邦军人地位法》《武装力量军官、准尉鉴定工作组织实施细则》等。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创立了自己的人力资源法律制度。1932-1934年,中国共产党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发了9项有关军队人事制度的军事法规,为人民军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优抚和退役安置等法律制度的创立奠定了基础。抗战时期,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制定、颁布了《关于人事铨叙问题的训令》等大批军队人事法规,依法建立了干部选用制度、干部培养教育制度、专门人才管理制度、干部交流和调配制度、退伍干部安置制度、干部保健福利制度等。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具有中国特色的军队人事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中央军委领导对于推进军队政策制度的调整、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把调整、改革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作为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加以强调,要求以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的调整、改革为牵引,带动军队政策制度的调整、改革。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的调整、改革,应适应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要求和国家政策制度的创新要求,适应军队技术构成的深刻变化和知识密集程度的提高,更好地集聚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不断增强军队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近些年来,经过全军上下努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的调整、改革取得明显成绩,并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的创新和完善配套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我们站在时代高度上加以科学审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更好地推进这方面的调整、改革有力、有序、有效发展。①
(三)我国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制度的概况
我国的军事人力资源法具有法律渊源结构上的完整性特点,即军事人力资源法在创制机关及表现形式上,分别具有一般法和军事法的基本要素与全部要素,形成了以宪法军事人力资源条款为统领,以军事人力资源法律、法规为主体,以军事人力资源规章和有关军事人力资源的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完整体系。(1)宪法军事人力资源条款。宪法中关于军事人力资源问题的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一切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的规定,关于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的规定以及军人级衔制度等,在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制度体系中效力最高,是制定军事人力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宪法依据。(2)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关于军事人力资源问题的单行军事法律和涉及军事人力资源的其他军事法律,是我国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制度的主体部分。我国单行的军事人力资源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涉及军事人力资源的其他军事法律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法》中关于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以及中央军委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的规定;《兵役法》中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现役军官的补充,以及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等一系列法规,也是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制度的主体部分。(3)军事人力资源法规。军事人力资源法规如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发布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等。(4)军事人力资源规章和有关军事人力资源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分别由国务院各部委、各战区(军种)、中央军委职能部门制定,是对军事人力资源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补充。国防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员体格检查标准》等,属于军事人力资源规章。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执行(军委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的一些问题》,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干部专业和复员待遇方面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等,是有关军事人力资源的规范性文件,它们是对军事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所作的有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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