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68 元
丛书名:
- 作者:王建龙 ,何仕均 ,等 编
- 出版时间:2012/11/1
- ISBN:9787302298649
- 出 版 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适用读者:可作为辐射安全与防护方面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 也可用作高等学校工程物理、核科学与技术、辐射安全与防护等专业的参考教材
- 中图法分类:TL7
- 页码:447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 字数:(单位:千字)
《环境保护部电离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教材:辐射防护基础教程》为环境保护部电离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教材。全书分为5篇,分别为基础知识、辐射防护概论、辐射防护管理框架、实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防护与安全。全书由独立的几个模块组成,根据教学需要,每一模块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以不同的方式组合使用,非常灵活。《环境保护部电离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教材:辐射防护基础教程》可作为辐射安全与防护方面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也可用作高等学校工程物理、核科学与技术、辐射安全与防护等专业的参考教材。
我国核技术的开发应用始于20世纪50年代。随着我国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核技术在我国国防、医疗、能源、工业、农业、科研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利用。这对于维护国防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核能与核技术应用是一把双刃剑,在核技术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和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十分重要。如果安全防护方法不当或放射源失控,会给环境安全带来危险,甚至危及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时可能引起社会恐慌。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做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2003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5年9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为了落实贯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核技术的和平利用和造福人类,在国家环境保护部的领导和支持下,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电离辐射防护与安全知识丛书。该套丛书包括《电离辐射防护与安全基础》、《电离辐射工业应用的防护与安全》、《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防护与安全》和《辐射防护基础教程》。该套丛书不仅可用于从业人员辐射防护与安全知识培训,还可供从事辐射环境保护管理与监测的技术人员参考。
本书是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提供的“Radiation Protection Distance Learning Materials”为蓝本,并结合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编写而成的。以下研究生参加了该书的初译工作,他们是陈玉伟、程荣、范振兴、万伟、王博、余少青、章一心、张子健。本书的编写得到国家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司的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本书共分5篇,22章,包含基础知识、辐射防护概论、辐射防护管理框架、实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防护与安全。完成各篇组织审校、补充并完善的人员如下: 第1篇,中国原子能研究院肖雪夫、彭立新、马吉增、陈林、王仲文等; 第2篇,清华大学王建龙、何仕均、曲静原、刘海生等; 第3篇,清华大学何仕均、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范深根等; 第4篇,由清华大学王建龙、郑钧正等; 第5篇,郑钧正等。最后,全书由清华大学王建龙、何仕均统稿。此外,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董柳灿、清华大学郑钧正、国家环境保护部刘怡刚、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周启甫、范深根,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卢金祥等审阅了全书,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编者对以上所有参与人员为本书付出的辛勤劳动深表谢忱。在该书的编写过程中,虽然经过反复斟酌,但由于时间紧迫,经验有限,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希望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供再版时修改完善。
编者
2012年10月
第1篇 基础知识
第1章 物质结构
1.1 原子
1.1.1 质子、电子、中子
1.1.2 玻尔原子结构模型
1.1.3 重要原子术语
1.2 原子是如何结合的
1.2.1 共价键
1.2.2 离子键
1.3 元素周期表.
1.4 核素图
第2章 电离辐射和放射性衰变
2.1 放射性和放射性衰变
2.2 放射性衰变产生电离辐射
2.2.1 放射性的量和单位
2.2.2 电离辐射的类型
2.2.3 用核素图查找衰变方式
2.2.4 放射性衰变的模式
2.3 衰变常数、活度和半衰期
2.3.1 放射性衰变规律和衰变常数
2.3.2 放射性活度
2.3.3 半衰期
2.3.4 活度计算
2.3.5 放射性核素半衰期的测量
2.3.6 放射性比活度
2.4 衰变链和相对半衰期
2.4.1 衰变链
2.4.2 相对半衰期
2.5 其他辐射源的电离辐射
2.5.1 来自天然辐射源的电离辐射
2.5.2 人工辐射源的电离辐射
第3章 射线与物质的相互作用
3.1 电离
3.1.1 直接电离和间接电离
3.1.2 强、中等、弱电离
3.2 激发
3.3 α粒子与物质的相互作用
3.4 β粒子与物质的相互作用
3.4.1 直接电离
3.4.2 轫致辐射
3.5 γ和X射线与物质的相互作用
3.5.1 光电效应
3.5.2 康普顿散射
3.5.3 电子对生成
3.5.4 光子与物质相互作用总结
3.6 中子与物质的相互作用
3.6.1 弹性散射
3.6.2 非弹性散射
3.6.3 中子俘获
3.6.4 中子与物质相互作用总结
3.7 射线与物质相互作用总结
第4章 辐射探测方法
4.1 辐射探测的机理
4.2 电离辐射探测器
4.2.1 充气探测器
4.2.2 固体导体探测器
4.2.3 固体探测器与气体探测器对比
4.3 闪烁探测器
4.3.1 工作原理
4.3.2 闪烁探测器类型
4.3.3 光电倍增管
4.4 中子探测器
4.4.1 工作原理
4.4.2 中子探测器类型
4.5 电子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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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辐射防护概论
第3篇 辐射防护管理框架
第4篇 实用辐射安全与防护
第5篇 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防护与安全
(5)辐射事故应急
“449号令”根据辐射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重大辐射事故,是指工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条例建立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条例对辐射工作单位规定,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发生辐射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条例明确,遇有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并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同时,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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