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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教科书等定价权限下放到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发布者:中教图书网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5/5/8

  为了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依法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7月、10月、2015年2月国务院三次公布的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4年11月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近期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工作方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中央编办等部门,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关于价格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修改义务教育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拟将部分定价权限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义务教育法第四十条、公证法第四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五条分别规定,教科书基准价、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考虑到上述基准价格和收费标准主要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规范成本管理,草案对上述条款作了修改,将定价权限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