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分为总论、分论两编,从国际法的历史演进和国际关系、国际秩序建构的角度,比较全面系统渊源地建构、论述、阐释了传统国际法、近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基本制度、基本问题,涉及国际组织法、国际海洋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航空法、国际民航法、国际条约法、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国际战争法等国际法,力求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做到理论的严谨性、学术的思想性、概念的渊源性、特征的类型性、叙述的逻辑性、语言的生动性、分析的透彻性、图表的直观性、操作的现实性。
第一编 国际法总论
第一章 国际法概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名称、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国际法的特征与性质
第三节 国际法律关系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五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第六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七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八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居民制度
第一节 国际法的居民与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管理制度
第三节 国际法的引渡与庇护制度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制度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的分类
第三节 国际法主体的承认制度
第四节 国际法主体的继承制度
第五节 国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国际法的领土制度
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的取得、变更方式
第二节 边界与边境
第三节 南极洲与北极地区
第二编 国际法分论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概论
第二节 海域的分类
第三节 内海
第四节 领海
第五节 毗连
第六节 专属经济区
第七节 大陆架
第八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九节 群岛水域
第十节 公海
第十一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国际空间法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 国际民航法
第七章 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 国际条约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第二节 国际条约的缔结、加入与保留
第三节 国际条约的登记、保管与公布
第四节 国际条约的效
第五节 国际条约的解释
第八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第九章 国际人权法
第一节 国际人权制度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的渊源
第三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十章 国际战争法
第一节 国际战争法概论
第二节 武力使用法
第三节 作战行为法
第四节 战时中立法
第五节 战争罪的刑罚方法
主要研究文献
后语
《国际法学》:
船旗国的专属管辖权,又称为船旗国管辖权,是各国拥有对公海上本国国籍的船舶进行管辖的权利。船旗国即船舶的国籍国。根据国际习惯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1)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具有专属的管辖权。(2)各国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3)船旗国对船舶在公海上碰撞等事故享有专属的管辖权。(4)船旗国对公海上的本国船舶的管辖具有多样性,主要适用船旗国的法律。(5)军舰或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2.各国公海的普遍管辖权
公海的普遍管辖原则应属于船旗国专属管辖原则的例外、补充。公海普遍管辖权是各国对公海上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性罪行、某些违反国际法的活动都拥有干预、管辖的权利,主要对象是从事海盗、贩毒、贩奴、非法广播等行为者,主要管辖方式是登临权(登临、检查)、紧迫权(扣押、逮捕)。(1)制止公海上的海盗行为。①海盗行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人员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和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明知是海盗行为而自愿参加,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行为者,也视为海盗行为。从事海盗活动的船舶或飞机即为海盗船舶或海盗飞机。如果军舰或政府船舶发生叛乱或被船上人员控制而从事海盗行为则与私人船舶的海盗行为同样看待处理。②各国可采取的措施。各国军舰、使用飞机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在公海上对有海盗行为嫌疑的船舶,可行使登临权。可拿捕海盗船舶或飞机,逮捕船上人员并扣押船上的财物。由拿捕国法院依本国法律审判处罚,及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的处置,但须尊重善意第三者的权利。如果无适当理由而登临或拿捕,登临国或拿捕国应赔偿因登临或拿捕而造成的损害和损失。(2)禁止贩卖奴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9条规定,每个国家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惩罚准予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贩运奴隶,并防止为此目的而非法使用其旗帜。在任何船舶上避难的任何奴隶,不论该船悬挂何国旗帜,均当然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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