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三版)/普通高等教育财政与税收专业重点规划教材》吸收了当代税法研究和税法优秀教材的精华,反映社会主义法治与税收法定主义理念,以新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力求准确、系统地阐明税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为了避免教材的抽象乏味,作者在每章配备了“本章要点”“情境导入”“例题”“案例分析”“复习思考题”“自我测试题”等有利于学生理解的助读材料,使本书风格与体例活泼清新。
《税法(第三版)/普通高等教育财政与税收专业重点规划教材》是融教师讲义、实训指导、学生练习为一体的综合性教程,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新。本书以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有关条例编写,体现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动态。
(2)重点、难点突出。本书在阐述税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侧重实务法规的应用和税收计算。
(3)便于学习。《税法(第三版)/普通高等教育财政与税收专业重点规划教材》体系结构合理,并通过复习思考题和自我测试题,帮助读者理解且掌握相关知识,简明实用。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税收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发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民主法治的进步,我国税法体系和税收制度也呈渐进式改革并趋于完善,尤其是“营改增”全面实施后,流转税制度发生重大变革。根据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编写最新的税法教程,使之能更好地满足课程教学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精心组织熟知税收学科理论与实务的专业教师编写了这本《税法》教材。
税法课程是我国高等院校财经专业和法学专业学生的主要课程,也是注册会计师资格、税务师资格等全国统一考试的科目。本书不仅适用于高等院校财政学、税收学、会计学、审计学以及其他经济和管理类专业的教学,也可作为法律、经济、财会、税务的工作者及企业管理人员了解税法和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相关考试的参考书。
本书吸收了当代税法研究和税法优秀教材的精华,反映社会主义法治与税收法定主义理念,以最新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力求准确、系统地阐明税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为了避免教材的抽象乏味,作者在每章配备了“本章要点”“情境导入”“例题”“案例分析”“复习思考题”“自我测试题”等有利于学生理解的助读材料,使本书风格与体例活泼清新。
本书是融教师讲义、实训指导、学生练习为一体的综合性教程,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最新。本书以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有关条例编写,体现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动态。
(2)重点、难点突出。本书在阐述税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侧重实务法规的应用和税收计算。
(3)便于学习。本书体系结构合理,并通过复习思考题和自我测试题,帮助读者理解且掌握相关知识,简明实用。
本书由李敏和朱利荣任主编,薛淑玲、张瀛霞和张宇任副主编。全书共分十一章。其中,第一章、第四章、第十章由薛淑玲执笔;第二章、第三章由张宇执笔;第十一章由张瀛霞执笔;第五章至第七章由朱利荣执笔;第八章、第九章由李敏执笔。最后由李敏对全书进行修改、总纂。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和吉林工商学院诸多教师的帮助,并参考了许多相关论著、教材、期刊等,在此一并致以谢意。
由于我国的税法尚在不断完善,加之编者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知识有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17年1月
前言
第一章 税法概述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
第二节 税收分类与税法体系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四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
第五节 税收征管与收入划分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二章 增值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与税率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五节 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计税依据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五章 关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第一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关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税率
第三节 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四节 关税的税收优惠
第五节 进境物品进口税
第六节 关税的计算与缴纳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八章 资源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第一节 资源税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法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
第五节 烟叶税法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九章 财产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第一节 房产税法
第二节 车船税法
第三节 契税法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十章 行为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第一节 印花税法
第二节 车辆购置税法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十一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参考文献
《税法(第三版)/普通高等教育财政与税收专业重点规划教材》: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园。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人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①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③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①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③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人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包括:(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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