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在这项原则的指引下,我国的人权教育和研究均在稳步发展。然而,正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所说的:“中国的人权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不断推进人权事业发展任重道远。”为了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为我国从事人权教育、人权研究和人权实践活动的人们提供关于人权的第一手资料,我们编写了《人权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以下简称《选编》)。《选编》不仅包括联合国9个核心人权公约,还根据联合国2002年出版的《人权:国际文件汇编》的体例,按主题分类选编了其他国际人权文件。此外,《选编》还包括欧洲、美洲、非洲、亚洲和阿拉伯区域人权文件(该部分文件因无中文版本,全部由刘骁翻译,白桂梅校)。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劳工权利的8个核心文件也收编进来。
Ⅰ 国际人权宪章与联合国核心国际人权公约
A.国际人权宪章
1.世界人权宣言
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B.联合国核心国际人权公约
7.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8.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9.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0.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12.儿童权利公约
13.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4.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5.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6.残疾人权利公约
17.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Ⅱ 人权行动及增进和保护人权
18.德黑兰宣言
19.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20.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
权利和义务宣言
21.联合国千年宣言
22.关于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23.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
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Ⅲ 区域性人权文件
A.欧洲人权文件
24.欧洲社会宪章(修订)
25.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26.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
27.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二议定书
28.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29.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B.美洲人权文件
30.美洲人权公约
31.美洲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附加议定书
C.非洲、阿拉伯和亚洲人权文件
32.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33.阿拉伯人权宪章
34.东南亚国家联盟宪章
Ⅳ 国际劳工组织文件
35.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
36.强迫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二十九号公约)
37.废止强迫劳动公约
38.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39.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应用公约
40.1 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
41.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42.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43.关于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的公约(第168号)
Ⅴ 自决权利
44.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
46.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Ⅵ 防止歧视
46.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47.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48.种族与种族偏见问题宣言
Ⅶ 奴隶制、奴役、强迫劳动和类似的制度与习俗
49.禁奴公约
50.关于修正一九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奴公约的议定书
51.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52.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Ⅷ 保护被拘留或监禁的人
53.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54.囚犯待遇基本原则
55.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
56.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
57.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58.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59.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60.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61.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
62.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63.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Ⅸ 新闻自由
64.国际更正权公约
Ⅹ 社会福利、进步和发展
65.发展权利宣言
Ⅺ 国籍、无国籍状态、庇护和难民
66.国家继承涉及的自然人国籍问题
67.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68.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Ⅻ 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
69.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70.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第四条
1.任何基于种族或民族原因对人类充分发挥其才能及人与人之间自由交往实行限制,违背了人类尊严和权利平等的原则,是不能容许的。
2.种族隔离是对这一原则最严重侵犯的一种表现,种族隔离如同种族灭绝一样,系一危害人类的罪行,并严重扰乱国际和平与安全。
3.其他种族分离和歧视的政策与习俗构成违反人类良知与尊严的罪行,可能导致政治对抗,并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
第五条
1.作为全人类劳动成果及共同财富的文化以及广义的教育,为世界男女适应环境提出日益有效的手段,使其不仅确信在尊严和权利上人人生而平等,而且认识到,应当在国家及国际范围内尊重所有群体保持其本身文化特征的权利,以及其独特的文化生活的发展。不言而喻,各群体均有充分的自由来决定维护、酌情调整或丰富其认为是本民族特征本质的价值观念。
2.各国根据其宪法的原则和程序同所有其他有关当局及整个教育界一样,有责任保证各国的教育部门均起着反对种族主义的作用,特别要保证课程和课本包括有关人类团结和多样化的科学与伦理的内容,及对任何民族不得加以恶意地区别;并为此目的,训练师资,向居民中所有群体现有的教育系统提供资助,而不受任何种族的限制或歧视;以及采取适当措旎,消除某些种族或民族群体由于他们的教育与生活水平而遭受苦难的不利因素,尤其要防止这些不利因素继续影响其后代。
3.依据《世界人权宣言》所载各项原则,特别是发表意见的自由的原则,新闻机构和那些负责或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以及全国所有其他组织,必须增进所有个人或群体之间的了解、容忍与友谊,并支持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种族偏见,为此,特别要防止造成对某个人或某群体的陈腐的、偏袒的、片面的或主观的印象。种族或民族群体间的联系必须是相互交往的过程,使他们的意见能自由发表并得到充分听取而不受阻碍。因此,新闻机构应能自由地采纳个人或群体有利于这种联系的意见。
第六条
1.国家的主要职责是在尊严和权利人人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确保所有个人与群体的人权与基本自由。
2.各国应在其权力范围内,并根据宪法原则与程序,通过立法或其他手段,特别在教育、文化或信息领域内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遵照《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各项原则,防止、禁止并消除种族主义、种族主义宣传、种族分隔和种族隔离,并鼓励宣传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方面关于造成及防止种族偏见和种族主义态度的知识和研究成果。
3.鉴于禁止种族歧视的法律本身尚不全面,各国通过行政机构对种族歧视事例进行系统的调查、通过反对种族歧视行为的法律补救方法的完整体系、通过旨在反对种族偏见和种族歧视的广泛的基础教育和研究方案、通过旨在促进群体间真正相互尊重的、积极的政治、社会、教育和文化措施方案,对上述法律作出补充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可能情况下,应实施专门方案以促进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获得进展,对于本国国民,则应实施确保其有效参与社会决策进程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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