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案例精选系列丛书:英美担保法(第2版)(英文版)》主要选取了英国的按揭制度和美国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之所以选择这两部分内容,一是因为其制度设计复杂,理解难度大;二是因为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作者在阅读了大量英文专著和论文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推敲、认真咀嚼,最终将精选的案例汇编成书。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大幅攀升,我国与外国主体间的贸易摩擦和经济纠纷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大国地位的日益显现,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法律岗位上,我国应当有数量更多、职位更高的代言人。凡此种种,都对培养能够服务于我国利益的高端国际化法律人才提出急迫的需求;与此同时,也会引发这样的问题:我国的大学在培养此类人才方面应当发挥什么作用?
毋庸置疑的是,能够服务于我国利益的高端国际化法律人才必须是学贯东西的人才,必须具有我国国内法律教育的背景,懂得中国国情和精通中国的法律。因此,作为他们成才的第一步,必须在中国的法律院校接受教育。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法学院在培养此类人才方面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中国的法律院校应如何在学生接受国内教育的阶段,特别是在大学本科阶段,为他们后来成为高端国际化法律人才,在知识储备和能力培养方面奠定良好的基础?实践证明,高端国际化法律人才在其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必须在基础英语、法律专业英语、中国法知识、外国法知识,以及交叉学科知识等多个方面积累知识和扩展能力。由此为今后的出国深造,特别是在特定的专业法律领域的成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因此,对法律专业英语的学习是培养高端国际化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进一步说,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律事务中涉外内容的增加,即使对一般的法律工作人员来说,要胜任日常的工作,通常也需要在相当的程度上具备法律专业英语的能力。
本系列教材是很好的适合于在我国法律院校开展法律专业英语教学的教材。首先,本系列教材是以英美法为内容的教材。目前,英美法不仅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法律体系中明显地占据着主导地位,并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模式也是以英美法为基础进行设计的。其次,本系列教材是案例教材。采用这套教材,有助于推动案例教学和法律教学改革的开展。最后,本系列教材自2007年出版以来,已经为一些法律院校采用。实践证明,这套教材的编写和使用对于我国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效果之一是,由于这套教材中的案例大都是精选的为美国法学院的教材所采用的经典案例,在国内学习过此套教材的学生,借助原来学习的基础,在后来去英美法国家留学的过程中,往往能驾轻就熟,获得较好的成绩。
本系列教材第二版中的各个教材对第一版作了不同程度的改进和完善,进一步提高了质量。在这一版付梓之际,我谨代表作者们对使用本教材的各位教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希望在我国的法律院校中,有更多的教师加入我国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师行列。
第一章 英国按揭制度
案例1 赎回权不可侵原则
案例2 担保优势利用限制原则
案例3 按揭权人取得对按揭财产的占有
案例4 赎回权
第二章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
第一节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适用范围
案例5 寄售
案例6 租赁
案例7 例外交易
第二节 担保权益的创设
案例8 对担保物的划分
案例9 对担保物的划分
案例10 担保物的附系(1)
案例11 担保物的附系(2)
第三节 担保利益的公示
案例12 提交存档——“次要错误”规则(1)
案例13 提交存档——“次要错误”规则(2)
案例14 占有(1)
案例15 占有(2)
案例16 自动公示——消费品上的买卖价金担保权益的自动公示(1)
案例17 自动公示——消费品上的买卖价金担保权益的自动公示(2)
第四节 优先权
案例18 买卖价款担保权益的优先权(1)
案例19 买卖价款担保权益的优先权(2)
案例20 通常商业过程中买方的优先权(1)
案例21 通常商业过程中买方的优先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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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3.若提交存档一项融资声明中包含有存货项目,则该存档对于归复账债同样产生效力,且账债的存档日期即为融资声明的存档日期。在存货中拥有一项优先权的担保权益一方或者拥有存货中惟一的担保权益的一方并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自动地获得针对账债的优先权。
(六)附着物上的买卖价金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1.除非另外有规定,如果债务人在附着物上拥有某项提交存档过的权益或是债务人占有该不动产,则相对于有权益冲突的财产负担享有人或该不动产的所有者,债务人基于在附着物上已获得公示的担保权益拥有优先权。
前提如下:
(1)该项担保权益是一项买卖价金担保权益。
(2)在该项货物成为附着物之前,该权益的财产负担享有人或所有者就已经存在。
(3)在该项货物成为附着物之前或者是在该项货物成为附着物之后20天内,此项担保权益已经通过提交存档涵盖附着物的融资声明获得公示。
2.附着物上的担保权益相对于不动产权益中的优先权,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相对于不动产的财产负担享有人或者所有人,取得附着物上己获得公示的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
(1)债务人在该不动产上拥有一项提交存档过的权益或者债务人占有该不动产,并且:
①在财产负担享有人或所有者的权益被存档之前,该担保权益已经通过提交存档涵盖附着物的融资声明获得公示;
②该担保权益相对于任何有冲突的权益,享有优先权。
(2)在货物成为附着物之前,该项担保权益已经通过《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所允许的任何方式获得公示,且附着物已处于随时可以移动的状态。
①工厂或者办公室机器;
②在不动产运营过程中,并不被经常使用或者租赁来使用的设备;
③对属于消费者商品的家用电器的替换。
(3)在该项担保权益通过《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所允许的任何方式获得公示之前,有冲突的担保权益是不动产之上的一项通过法律程序或同等程序获得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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