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也是法律制度中最为基础的一部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系列教材:民法学(第2版)》的编写侧重于民法基本制度的介绍及传统的民法理论,以帮助读者全面系统地解读民法。全书共分四编:总论、物权、债权和民事责任。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民法的效力范围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
第四节 民事义务
第五节 民事责任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四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意思表示概述
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第四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五节 代理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五章 时效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三节 消灭时效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二编 物权
第六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物权的种类
第五节 物权的效力
第六节 物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七章 所有权制度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添附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八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同步测练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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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四编 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指分割不毁损其性质和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指一旦分割就毁损其性质和价值的物。例如,一斗米无论怎样分割,也不毁损其性质和价值,为可分物;而一头羊,一经分割,则活羊不存,为不可分物。
各国民法一般没有规定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但从民法解释上仍有区分的必要。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在共有物的分割和多数人之债的法律处分上不同。例如,在共有物分割时,对于可分物,可以自然方法分割并分配;而不可分物,原则上必须以变卖的价金进行分配。
(七)主物与从物
各国法律关于主物与从物的规定,一般是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的物皆为主物。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是:(1)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两个独立的物。从物有两种情形:一是物理上的从物,即指与主物物理上合为一体的物,如房屋的门窗;二是用法上的从物,指物的所有人,按照物的用法,而使其物附属于自己的所有物,如电灯的灯罩等。(2)主物与从物有主从关系。是否有无主从关系,应依交易习惯认定,而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3)从物须经常补足主物的效果。(4)从物与主物须同属于一人。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在于,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八)原物与孳息
孳息,指原物所生的收益.原物,指产生收益的物。孳息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出产物。天然孳息既包括有机物的出产物,如植物的果实、动物产下的幼仔;也包括无机物的出产物,如矿物、沙石等。关于天然孳息的归属有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两种立法例。日耳曼法采生产主义,即对物施以生产手段的人有取得孳息的权利。罗马法采原物主义,即视天然孳息为原物的一部分,原物的所有人有取得其孳息的权利。采原物主义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根据原物主义立法例,对原物有所有权、租赁权、使用权等权利,都有权收取孳息。我国《民法通则》对天然孳息的归属未作规定,理论和实务上均采原物主义,即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租人均有权收取孳息。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收取法定孳息的权利人因情形而不同。例如,利息以债权人为收取权利人,租金以出租人为收取权利人。
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意义在于,决定物所产生的利益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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