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内容包括:法医学尸体解剖、尸体现象、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高低温及电流损伤、猝死、性犯罪被害女性的检查等15个实验。
实验一 法医学尸体解剖
实验二 尸体现象
实验三 钝器伤的观察和记录
实验四 锐器伤的观察和记录
实验五 火器伤的观察记录(枪弹伤)
实验六 交通损伤的观察记录
实验七 机械性窒息
实验八 高低温损伤与电流损伤
实验九 猝死
实验十 性犯罪被害女性的检查
实验十一 兔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实验
实验十二 根据人类遗传标志进行个体识别
实验十三 根据人类学特征识别个体
实验十四 应用DNA技术进行个体识别
实验十五 医疗纠纷的鉴定
参考文献
机体死亡以后,尸体受内外环境因素的影响,发生的一系列生物学的、化学的、物理学及形态学的改变,统称为死后变化,主要表现在尸体现象、尸体化学及尸体破坏等方面。这些变化使尸体表面和内部器官组织呈现出的与活体不同的征象称之尸体现象。死后变化的发生、发展有一定的时间规律,但亦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从而加速或减慢甚至暂时终止其发生和发展。
死后变化是法医病理学的基本内容,也是死亡学的主要内容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医学意义。例如,尸体现象的出现,可确证死亡;根据死后变化可推断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当时的情况,为案件的侦破和审判提供证据;了解死后变化,有利于判断伤病情况,进行个人识别或法医人类学研究。有的死后变化可破坏或改变生前损伤或病变的形态,而有的死后变化可使生前的某些改变明显化。正确认识各种不同的死后变化,并与生前损伤、疾病的病理变化相鉴别。这是法医病理学者的一项主要的基本功,而医生认识和了解尸体变化的表现及一般规律,避免将某些死后变化误认为生前损伤也是至关重要的。
尸体现象是大致按一定时间顺序发生、发展而出现的。在法医学中,以死后24小时为界限,将其划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早期尸体现象指死后24小时以内出现在尸体上的现象,包括肌肉弛缓、尸冷、尸斑、内脏血液坠积、尸僵、尸体痉挛、皮革样化、角膜混浊、自溶和自身消化等。晚期尸体现象指死亡24小时以后出现的尸体现象,包括毁坏型(尸体腐败、浸软或白骨化等)和保存型(霉尸、干尸、尸蜡、泥炭鞣尸以及各种软尸等)两大类。
当然,尸体现象的出现时间受诸多环境因素的影响,差别甚大,是受环境温度的影响较大。例如,在低温条件下,有的早期尸体现象可能死后24小时内皆不出现;而在盛夏季节,有的尸体可在数小时出现腐败征象。所以,我们在检案鉴定过程中,应了解内外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切忌以偏概全,遗漏对检案重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