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教材的主要特点是:
1.创新编写思路,培养职业能力。“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是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方向,也是职业教育的本质要求。本系列教材针对司法类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在教材编写过程中突出实用性和职业性,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使学生既掌握法学原理,又明晓现行法律制度,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在教材内容编排上,本系列教材遵循由浅入深和工作过程系统化的编写思路,为学生搭建合理的知识结构,以充分体现高职的办学要求。
2.体例设计新颖,表现形式丰富。为了突出实践技能培养,践行以能力为本位的职业教育理念,本系列教材改变以往教材以理论讲述为主的教学模式,采用新颖的编写体例。除基本理论外,本系列教材在体例上设置了学习·目标、工作任务、导入案例、案例评析、实务训练、延伸阅读等相关教学项目,并在每章结束时通过思考题的形式,启发学生巩固本章教学内容。该编写体例为学生课后复习和检验学习效果提供便利,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以致用、丰富教学形式、拓宽学生视野、提升职业素养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课程针对性强,职业特色明显。高等职业教育教材突出相关职业或岗位群所需实务能力的教育和培养,并针对专业职业能力构成来组织教材内容。法律实务类专业在社会活动中具有与各方面接触频繁、涉及面广的特点,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良好的应变能力。因此,本系列教材采用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导入,并辅以简洁的案例分析,提供规范的实务操作范例,使学生能够更为直观地体会法律的适用,体验工作的情境和流程,增强学生的综合能力。
4.文字表述简洁,方便学生使用。本系列教材在概念等内容编写中,尽量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述,使学生明确概念的要点即可,从而避免教材“一个概念多个观点”“理论争论较多”的现象。
本系列教材共16本,在其编写过程中借鉴吸收了相关教材、论著的成果和资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也给予作者们大力支持和指导,责任编辑在审读校阅过程中更是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此我们深表谢忱。同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教材中难免出现不足和疏漏,恳请广大师生和读者给予批评指教,以便我们再版时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教材质量,更好地服务于警官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
《民事诉讼法教程》是在“工学结合,项目导向”职业教育模式下,结合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内容与特点,构建模块体系,系统介绍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在内容设计上,本书以学习任务为前引,以案件为载体,设置知识点,依据民事诉讼的基本脉络,通过纠纷发生→管辖选择→当事人确定→证据收集与证明→参与法庭审理→协助案件执行等过程性知识内容,实现传统课程体系与学习过程系统的有机结合,切实满足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学改革和建设的需要。
本教材融入了2019年以来,《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主要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的民事诉讼规范,逻辑严谨、深入浅出;通过图表、举例、拓展阅读等方式突出教材的直观性和实用性。
《民事诉讼法教程》分为八模块,即导论、诉讼主体、民事证据与证明、诉讼保障制度、民事审判程序、非讼程序、民事执行程序及其他民事程序规定。本书可作为高职高专学校法律事务、法律文秘等专业的基础教材,也可作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律师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相关人员的学习和参考用书。
本书由陆岳松老师任主编,宋志洁老师任副主编,褚利民、杨璐娜、张剑三位老师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具体编写分工如下(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陆岳松:第一、四、五、十四、十八、十九章;
褚利民:第二、十三章;
宋志洁:第三、九、十、十一、十二章;
杨璐娜:第六、七、八、十五、十六、十七章;
张剑:第二十、二十一章。
全书最后由主编修改定稿。由于水平有限,本书在内容及文字表述上,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陆岳松,女,1964年生,安徽枞阳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一系副教授,长期从事民商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兼职律师。主持并参加“民事诉讼法课程课堂教学改革研究”、“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知识产权法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专业结构优化调整”、“法律文秘教学资源库”、“民事诉讼法精品开放课程”等院、省级教科研课题、项目的建设工作;主编、参编《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公开出版教材6部,在《合肥工业大学学报》、《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期刊公开发表《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质疑》、《高职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等多篇学术论文。
模块一 导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导论
第一节 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二节 民事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模块二 诉讼主体
第二章 人民法院
第一节 人民法院的地位和职责
第二节 法院主管
第三节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第三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 第三人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
模块三 民事证据与证明
第四章 民事证据概说
第一节 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分类
第三节 证据保全
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过程
模块四 诉讼保障制度
第六章 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一节 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
第七章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及种类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第八章 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诉讼费用
模块五 民事审判程序
第九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
模块六 非讼程序
模块七 民事撩行程序
模块八 其他民事程序舰定
《民事诉讼法教程》:
《民诉解释》第88条规定,上述不同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除依法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①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③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④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⑤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⑥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该解释第87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另一类是纯程序性质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复议、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等。这两类权利的性质不同,前一类权利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更为重大。
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对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根据委托人是否将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授予给代理人,可以将委托诉讼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在一般授权的情况下,委托诉讼代理人只享有纯程序性质的诉讼权利,只能代为实施一般诉讼行为。如果当事人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一些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行为,则需要在一般授权的基础上进行特别授权。《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进行特别授权时,应将特别授权的事项和权限在委托书中写明。有的当事人为图方便省事,在委托授权书代理权限一项中只概括写上“全权代理”。对此,《民诉解释》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行使与处分实体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但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作为被代理人的附庸出现在诉讼中,消极被动地传达被代理人的意思。在为代理行为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才能,积极主动地履行诉讼代理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但对委托人提出的违法的、无理的要求则应当拒绝。如果委托人坚持要求代理人从事违法活动或隐瞒案件事实,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拒绝进行代理。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但鉴于离婚案件性质特殊,直接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由谁抚养孩子更合适等只有当事人自己说得清的问题。所以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有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当出庭参加诉讼。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离婚与否的书面意见。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1.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产生的。而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委托合同则是委托人进行委托代理授权的前提和基础。委托合同成立生效后,委托人须向代理人作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代理权方才产生。
与民事代理的授权不同,为保证授权行为的确定性和代理权限的明晰性,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授予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即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的凭证,其中必须记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如果一方当事人同时委托两人代理诉讼时,授权委托书应分别记明他们各自代理的事项和权限。
2.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消灭。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一定情况时,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发生变化,或是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是委托人变更代理权限和取消委托。诉讼代理权变更后,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按照变更后的代理权进行诉讼活动,但其在变更前已经实施的代理诉讼行为,其效力不受变更或解除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