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等。
《经济法》在体系安排上,既充分尊重现有的共识,又结合法律硕士教学的特点,选择了12章的内容,涉及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财税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经济法》的第13章,收集了部分反映最新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济法案例,供学生研习使用。
朱崇实,1954年生,福建建瓯人。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社科联副主席、厦门市社科联主席等。1985—1990年于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大学国际经济系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9—2000年作为富布赖特学者于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哈佛法学院访问、进修。研究领域为金融法、投资法、法律经济学、经济法基础理论等。已在《经济研究》、《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经济法卷)》著有《中南两国外国人投资法比较研究》。先后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6项课题。科研成果曾获“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国家首届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和“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起源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
第六节 经济法的责任
第七节 经济法的实施
第二章 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监管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经营者与消费者法律制度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法律制度
第三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性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第三节 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第四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七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有资产法概述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国有企业改革
第三节 国有资产基本法律制度
第四节 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五节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财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政法律制度
第二节 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法律制度
第十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第二节 价格行为的政府规制
第三节 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价格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一章 房地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法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节 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概述
第二节 对外货物贸易法
第三节 对外服务贸易法
第四节 对外贸易救济法
第十三章 经济法案例分析
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法理学一般将“法的原则”定义为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然而,具体到各个部门法,法的原则主要是由法的基本任务和调整对象的种类和性质决定的。法有怎样的任务,其调整对象有怎样的特点,便需要贯彻怎样的原则。因此,调整不同种类和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需要贯彻不同的调整原则。例如,民法的任务是规范自然人和法人在平等的社会交往中的行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民间秩序,保证市场机制,特别是价值规律能得到尊重;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市民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这一任务和这种性质的调整对象,决定其调整原则必须是自愿、平等、诚信和公平互利。同样的道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然由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和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质所决定。
本书在论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阐述了经济法所调整的五种社会经济关系,这五种经济关系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而且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出现,与其他各方主体的关系不是自愿、平等、协商的关系,而是国家作为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对社会经济进行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干预、调节或管理。因此,任何经济法规范的创制、执行和遵守,必然蕴涵着国家对市场的缺陷和局限性进行修正和补充的本质特征。基于此,本书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及注重公平和兼顾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一、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效等仅由市场机制所无法消除的弊端而运用“有形之手”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和调节的主要手段,国家通过经济法等手段对资源经过市场的基础配置后留下的缺口进行补充性配置,对外部经济效果的负效应实行控制,对垄断权力进行抑制,禁止固定价格或瓜分市场等行为,运用财政和货币力量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降低社会分配的不平等,实现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给等等。国家依靠其强制力和权威性完成这些任务的过程,不外是弥补市场追求天生平等的缺陷,从而实现市场本身所无法实现的公共利益,并且,在各个部门法中,也只有经济法才能承担起实现公共利益、弥补市场缺陷的功能。因此,经济法在实现其任务的过程中必须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在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市场过程进行干预的各个过程和领域中,无不体现了公共利益的优先性。这集中体现在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中。经济法明确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主体必须服从国家主体的意愿,按照国家主体的指令行事。这一原则在经济法上的具体体现就是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国家直接通过法律强制性要求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其他各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在反垄断法中,国家禁止任何的企业或个人有控制价格和瓜分市场的行为;在税法中,国家要求各有关主体都必须依法纳税,禁止偷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