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法学丛书: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研究》探讨了违法建筑的概念,以上海市违法建筑及其治理的现状为审视基点,阐述了违法建筑屡禁不止的各种因素,并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救济诸方面存在的不足或缺陷作了深人分析。进而从健全立法、建立认定机制、确定责任主体、创新强制执行方式、严格落实监督问责制度,以及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协助的多元治理大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之策,为治理城市违法建筑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了解决思路。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二、研究思路与研究结构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结构
三、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的违法建筑范围
(二)主要研究方法
四、主要观点和创新点
五、相关文献综述
(一)境外违法建筑治理现状述评
(二)境内违法建筑问题研究现状述评
第一章违法建筑的基本问题
一、违法建筑概念的探究
(一)“违章建筑”与“违法建筑”二词之辨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二、研究思路与研究结构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结构
三、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的违法建筑范围
(二)主要研究方法
四、主要观点和创新点
五、相关文献综述
(一)境外违法建筑治理现状述评
(二)境内违法建筑问题研究现状述评
第一章违法建筑的基本问题
一、违法建筑概念的探究
(一)“违章建筑”与“违法建筑”二词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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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城市违法建筑治理的状况
第三章 境外违法建筑治理的经验借鉴
第四章 违法建筑治理法律机制的完善
(二)违法建筑概念的法律界定
1.学界对违法建筑概念的解释
由于理论界以及立法部门迄今尚未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对违法建筑作出科学界定,使得人们对于违法建筑的确切内涵未有定论。近年来学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解释。第一种观点认为,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种观点认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各种制度规定的建筑物,它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还包括违反除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之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狭义的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而修建的建筑物。第三种观点认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已明确废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笔者以为,第一种观点对违法建筑的界定范围过窄,至少未能涵盖现有违法建筑的类型及其存在的范围,这一观点主要源自《城市规划法》第40条之规定;倘若将《城市规划法》第40条所称之“违法建筑”作为普适的违法建筑概念,则不能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违法建筑。而且该条仅提及“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未提及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是其又一疏漏。程序违建是可依程序补正的。第二种观点对广义的范围又太宽,倘若建设行为的某一指标违反某一“制度”的规定,该建筑就成了“违法建筑”,无疑对违法建筑的认定过于宽泛,将使违法建筑数量倍增,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物权。第三种观点虽然有法可依,且界定范围大于第一种观点,但仍有瑕疵。由于定义中只提及违反“法律、法规”,未包括违反“规章”之情形,故该“违法建筑”定义亦显法律渊源偏窄。
2.现有法条对违法建筑概念的表述
我国有关违法建筑方面的立法甚多,且很分散,未能形成系统和体系,其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各不相同。
根据法律位阶之不同,可以将涉及违法建筑的法条划分为如下几类:
(1)主要的法律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文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文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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