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是国家为确保法律能够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独立而专门的权力。检察监督职权得到了我国司法体制的有效支持,具有集侦、控、诉讼监督权力于一身的多种职能的特点。“监督者如何受监督”,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法学部落:中国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采用了思辨的、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方法,全面系统地研究了检察权的监督制约问题,是迄今为止该领域最为系统的一项研究成果。
《法学部落:中国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适合于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法学、政治学研究者、学习者以及国家机关、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使用,也适合于具有法学、政治学兴趣,特别是关注国家权力监督制约问题的大众读者。
检察权是国家为确保法律能够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独立而专门的权力。检察权具有集侦、控、诉讼监督权力于一身的多种职能的特点。如何加强对检察权的制约监督,“监督者如何受监督”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学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也是检察改革的重点。本书综合运用法释义学、实证研究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立足中国检察权的立法和实践,以问题为导向,重点研究了检察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中的权力制约监督难题,对构建我国检察权制约监督体系,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权制约监督体系,都具有重大参考价值。
通读张兆松撰著的《中国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一书,我以为,该书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主题鲜明,立意深远。该书以现实中国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及民主政治的进程为主要背景,对我国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做了全面和深入的考察;从中发现、梳理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该书逻辑结构严密,研究内容切合我国检察制度的现实,具有理论深度。尤其是重点分析刑事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路径。因此,该书对检察权的制约监督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整个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也有参考价值。
第二,重点突出,创新性强。全书始终围绕检察权制约监督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选题及研究的内容在检察学理论领域均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是检察学的前沿问题。从宏观层面来看,作者提出了当前中国检察权制约监督的“软肋”,即重监督,轻制约;重权力监督,轻权利监督;重上级监督,轻互相监督;重程序外监督,轻程序内监督;重机构的设置,轻机构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的模式选择应当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监督权力,以社会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从微观层面来看,作者有许多独到见解。诸如:①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权提出了“内外结合”的想法,如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尝试建立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制度和赋予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批逮权等。②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保障措施,赋予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强制效力,人民监督员作为监督者,必须最大限度地独立于检察机关。③附条件逮捕制度作为一项重大的审查逮捕改革举措出台,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应当予以废除。④检察机关对审判权的制约与监督存在着内在矛盾,特别是履行控诉职能的公诉人同时对刑事庭审活动实施监督存有逻辑和运作机理上的冲突,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是:强化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淡化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同时赋予审判机关同等的监督检察机关的职能,最终实现检、法两个国家机关司法权力的有效制衡。上述种种,对推进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对检察权的制约监督机制,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创新性。
第三,直面实践,对策性强。作者的研究是在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如火如荼开展的背景下进行的。该书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系统研究中国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的专著,填补了检察学研究领域的一项空白。虽然“谁来监督监督者”已是一个近乎常识性的追问,但果真将这一追问落实到对当下我国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的深入研究,其意义不言而喻。全书选题紧扣立法与司法实践,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相结合,对涉及检察权行使的内外制约监督机制进行了全面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对策,体现了作者研究直面实践的基本取向,有效提升了对策研究的针对性,对中国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的重构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也构成了全书的突出特色与主要建树,不少观点能够为立法完善与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支撑与操作指引。
第四,方法科学,资料翔实。实践证明,多元化研究方法的运用是学术创新的前提。作者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文献分析、比较及实证等研究方法,结合中国现有制度的不足和改进方向提出构想,一些创新性观点的提出都体现了研究方法的恰当运用,也体现了作者驾驭多种研究方法的能力和较好的学术功力。作者根据自己架构的问题,梳理、引述了大量文献,资料的搜集和运用非常广泛,不少资料鲜为人知,而且数据资料来源可靠,特别是对具体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缺陷的分析,运用了大量的资料数据或案例,引证翔实,说服力强。
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党的十六大吹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号角,到党的十七大作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加强对司法权的制约与监督始终是司法改革的主题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报告同时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已拉开序幕,实施方案正在调研论证中。改革理论是改革实践的引导和促进力量,检察制度的改革由于其特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就更加需要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我相信,该书的出版对于推动检察权改革的理论研究,进而促进检察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必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张兆松,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检察学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会理事,浙江省刑法学会理事。在《法学》、《中外法学》、《法律科学》、《人民检察》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余篇;著作有《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新视野》、《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公安廉政文化纵横》、《刑事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检察学教程》、《职务犯罪侦查权研究》。
序
自序
第一章 中国检察权概述
第一节 国家权力概述
一、权力
二、国家权力
第二节 检察权的概念、特征
一、检察权的概念
二、检察权的特征
第三节 检察权的性质
一、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的检察权
二、关于我国检察权性质的争论
三、中国的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
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 检察权的内容和效力
一、检察权的内容
二、检察权的效力
第二章 检察权制约监督原理
第一节 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基本原理
一、制约概述
二、监督概述
三、制约监督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 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的沿革
一、20世纪80年代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的初步探索
二、20世纪90年代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的进一步探索
三、步入21世纪以来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
第三节 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重监督轻制约
二、重权力监督轻权利监督
三、重上级监督轻下级监督
四、重程序外监督轻程序内监督
五、重机构设置轻机构的独立性
第四节 构建中国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的基础
一、构建中国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
二、构建中国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的现实基础
第五节 构建中国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
二、以权利监督权力
三、以社会制约权力
四、以道德制约权力
第三章 检察机关侦查权制约监督机制
第一节 检察机关侦查管辖权制约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侦查管辖权制约监督机制的现状
二、现行检察机关侦查管辖权制约监督机制的缺陷
三、检察机关侦查管辖权制约监督机制的完善
第二节 检察机关初查立案权制约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初查立案权制约监督的现状
二、现行检察机关初查立案权制约监督机制的缺陷
三、完善检察机关初查立案权制约监督机制的构想
第三节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约监督机制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概述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面临的困境
三、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陷入困境的原因
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权利监督机制
一、现行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权利监督的途径
二、现行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权利监督的缺陷
三、完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权利监督的思考
第五节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侦查权的监督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台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特点和时代意义
四、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
五、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考
第四章 检察机关逮捕权制约监督机制
第一节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的重大修改
一、逮捕条件的修改与完善
二、细化逮捕程序
三、确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第二节 现行检察机关逮捕权制约监督机制
一、规定了逮捕条件及延长羁押的期限和理由
二、公安机关的制约
三、权力机关的监督
四、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监督
五、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第三节 现行检察机关逮捕权制约监督机制的缺陷
一、逮捕条件的不合理化
二、批捕程序的行政化
三、羁押程序的虚置化
四、人大许可制度不完善
五、上级监督不完善
六、当事人及律师权利监督不力
七、逮捕质量评估体系不合理
第四节 检察机关逮捕权制约监督机制的重构
一、明确规定逮捕适用原则
二、严格划分逮捕提请权、批准权、执行权和变更权的界限
三、修改逮捕条件
四、推进审查批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
五、完善羁押制度
六、完善人大许可制度
七、强化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
八、强化人民法院的制约
九、加强权利监督
十、构建合理的逮捕质量评估体系
第五节 附条件逮捕制度批判
一、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创立及其内容
二、附条件逮捕制度质疑
三、附条件逮捕制度应当废除
第五章 检察机关刑事公诉权制约监督机制
第一节 刑事起诉权制约监督机制
一、现行刑事起诉权制约监督机制
二、现行刑事起诉权制约监督机制的缺陷
三、刑事起诉权制约监督机制的完善
第二节 刑事不起诉权制约监督机制
一、现行刑事不起诉权制约监督机制的现状
二、现行刑事不起诉权制约监督机制的缺陷
三、刑事不起诉权制约监督机制的完善
第三节 刑事公诉撤诉权制约监督机制
一、现行刑事公诉撤诉权制约监督机制的现状
二、现行刑事公诉撤诉权制约监督机制的缺陷
三、完善刑事公诉撤诉权制约监督机制的思考
第四节 刑事抗诉权制约监督机制
一、现行刑事抗诉权制约监督机制的现状
二、现行刑事抗诉权制约监督机制的缺陷
三、完善刑事抗诉权制约监督机制的思考
参考文献
后记
(三)关于社会危险性(必要性)条件
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废除社会危险性条件,只要是犯罪,总存在一点毁灭证据、串供、伪证、逃窜的可能,很难断言某一犯罪嫌疑人没有这一可能而予以不捕,在目前的治安形势下,比较稳妥的标准是只要是没有捕错,就是该捕,有逮捕必要并没有太大的意义,故应予以废除”。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逮捕条件中不仅应当规定社会危险性条件,而且要细化这一条件,以增强执法中的可操作性。同时,必须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检察规则》第328条规定,自侦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时应当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这表明逮捕必要性是需要证明的。侦查机关在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证据的同时,应当积极收集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除提供证明涉嫌犯罪的证据外,必须提供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材料。为了破解社会危险性证明在实践中的难题,江西省检察院于2013年9月建立起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他们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5种“社会危险性”,细化为22种情形,引导侦查机关从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或其他证人证言、有关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方面,收集证据,解决了对社会危险性认识分歧的司法难题。
四、推进审查批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
基于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查应属于司法审查的本质特点,通过诉讼程序是实现司法审查的基本途径。诉讼的构成必须具备控方(原告)、承控方(被告)、听讼方(审理)三个基本条件,检察机关只有在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后,才能对逮捕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和决定。而在我国现行审查批捕程序中,只有控方(侦查机关)和承控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部门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听讼方还没有形成。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克服批捕程序行政化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批捕程序还不完全具有“诉讼”的形态。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一般还只是书面审查,并不是必须听取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更不用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梅利曼教授指出:“诉讼权利的不平等以及书面程序的秘密性,往往容易形成专制暴虐制度的危险。”这种书面化、审批化、信息来源单一化的行政式的审批程序,其后果必然是程序神秘化、控辩失衡化、责任分散化。在审查批捕程序中,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健全逮捕权的制约机制,形成控(侦查部门,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辩(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审(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三方组合的诉讼格局,以确保行使审查逮捕权的检察官保持中立。
(一)明确审查批捕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赋予犯罪嫌疑人申辩权有利于改变审查结构上的单向性,有利于形成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诉讼制衡关系,从而增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应当明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为了核实证据;二是为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意见,进而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否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三是为了审查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
(二)赋予被害人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权利
被害人在审查批捕阶段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即将现行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由审查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另外,赋予被害人在审查批捕阶段陈述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建立批捕公开听证程序
有的同志认为,批捕听证实质上是将批捕程序改造成为一种司法化的审判程序,只不过主持程序的是检察机关的人员,设置一个正式的准审判程序并不能解决批捕的根本性问题,而且批捕听证缺乏现实合理性。笔者认为,增设批捕听证程序能给予各方充分表达意志的机会,形成各方对逮捕过程的更为有效的参与和监督,实现对检察机关逮捕决定权的监督和公民权利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公正、民主的形象。根据批捕程序应当具有诉讼形态的程序要求,批捕听证程序应当体现诉讼中的三方主体参与,即控辩双方加上居中裁决的中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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