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36 元
丛书名:融媒时代普通高等院校新闻传播学类核心课程“十二五”规划精品教材
- 作者:萧燕雄 编
- 出版时间:2015/3/1
- ISBN:9787568004732
- 出 版 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12.801
- 页码:297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 字数:(单位:千字)
《传播法/融媒时代普通高等院校新闻传播学类核心课程“十二五”规划精品教材》内容共包括八个部分:传播法理论基础、传播者权利法、传媒管理法、传播内容法、传播侵权法、传媒经营法、传媒消费者权益法、传媒与司法关系。它着眼于各种传媒和各种传播活动,涉及图书、报刊、广播、影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各个专业领域的行政管理与法律规范。它适合于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编辑出版学、网络与新媒体、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摄影摄像、导演等新闻传播学和戏剧与影视学等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使用,也适合于关心传播法的社会人士使用,还可用作研究生入学考试参考书。
萧燕雄,男,湖南新宁人,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传媒法制、新闻理论与业务、艺术理论等。1997年被确定为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2008年入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现为全国新闻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师范大学戏剧与影视学一级学科硕士点负责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湖南省“十二五”重点学科新闻传播学一级学科方向带头人,湖南省资助建设专业新闻学专业负责人。出版著作6部,独立编著教材2部,主编和副主编教材7部,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9项。曾获全国性学术论文奖2次,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次,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各1次(均排名第一)。
第一章 相关法学知识
第一节 两大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二、大陆法系
三、英美法系
四、两大法系比较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二、权利构成的五要素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五、公民的基本义务
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三节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构成与特征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及意义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分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三、法律责任的认定
第二章 传播法概述
第一节 传播法的渊源
一、传播法的体系
二、传播法与传播职业道德
三、传播法规的位阶
第二节 传播法的调整对象
一、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传播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三章 表达自由
第一节表达自由概述
一、表达自由的概念
二、表达自由的内涵
三、表达自由的历史
第二节 表达自由的价值和根据
一、表达自由是获致真理的前提
二、表达自由是健全民主的基石
三、表达自由是自我实现的内在需要
四、表达自由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保证
第三节 表达自由的保障
一、通过立宪、立法进行保障
二、表达自由的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四节 我国关于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定
一、宪法层面
二、法律层面
三、行政法规层面
四、对我国表达自由法律规定的分析
第四章 纸质媒体出版管理
第一节 我国的出版体制改革
一、出版方针重新确定期
二、报刊、出版业转型起步期
三、报刊、出版业全面转型期
四、出版业改革深化期
第二节 出版行政管理
一、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二、对出版从业人员的管理
三、对出版活动的管理
四、对图书、报刊质量的管理
五、关于非法出版物的规定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
第五章 广播电视管理
第六章 电影管理
第七章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管理
第八章 互联网管理
第九章 广告管理
第十章 对传播内容的规范
第十一章 对传播侵权的规定
第十二章 对传媒经营的规制
第十三章 对传媒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十四章 传媒与司法
参考文献
后记
《传播法/融媒时代普通高等院校新闻传播学类核心课程“十二五”规划精品教材》:
(三)日常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指导,对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广告样板、样刊、样带的备案审查等。专项检查,是指对广告经营单位和发布单位定期进行的全面检查,包括广告经营行为、广告经营状况、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格等项内容。对检查不合格的,进行曝光公示并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四)受理投诉、查处和复议广告违法案件
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对广告的投诉;对广告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进行行政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
(五)指导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广告业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等。
一、行政责任
广告活动主体的行为具备一定条件就构成广告违法行为,应确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规定的违反广告法规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是指广告活动主体不履行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义务或实施了广告管理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广告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行政处罚是对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包括没收广告费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公开更正、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行政处分主要是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违反政纪的广告公职人员的惩戒,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我国广告法规规定,由广告管理机关追究当事人行政上的法律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关于发布违禁广告的行政责任,《广告法》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政责任,《广告法》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行政责任,《广告法》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以及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广告的行政责任,《广告法》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关于违法发布烟草广告的行政责任,《广告法》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的行政责任,《广告法》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行政责任,《广告法》规定: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广告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责任,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民事责任广告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广告活动主体从事广告违法行为致使用户或消费者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侵权行为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类广告违法行为包括:借助广告推销质次商品而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借助广告骗取用户和消费者的购物款;借助广告侵害他人商标权、企业名称权而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
广告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有时是一个行为人,有时是一个以上的行为人。数个行为人的广告违法行为适用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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