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进入农耕时代,再从农耕文明过渡到工业文明,如今跨入信息时代。在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正以改变一切的力量,在全球范围掀起一场影响人类所有层面的深刻变革。在商业世界中,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基于信息技术背景下产生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商业模式不断推陈创新,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经济转型的引擎。在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已经纳入经济的顶层设计。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这表明“互联网+”正在构建中国经济新常态,电子商务的发展面临新的契机。
机遇与挑战并存。当前,影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存在多种因素,其中的法律问题呈现多样性和渗透性: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现象频频滋生、电子商务消费者信息泄露严重、电子商务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来愈凸显、互联网金融安全的隐忧难以消除……。我国虽已在2004年制定《电子签名法》,但这部法律尚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法治环境的有效治理,这表明此领域的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令人振奋的是,立法的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电子商务法立法大纲已经在2015年3月完成起草工作。作为电子商务法学的研究人员,应以国际视野和中国情怀,关注立法动态,关注既有制度的践行,这是电子商务法治化所需的必要担当。
《电子商务法案例评析(第2版)》第1版自2011年9月出版以来,电子商务的发展朝着纵深方向推进,法律环境进一步纯化,理论研究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基于此,我们启动了此次修订。第2版无论是体系框架,还是所选案例,或者是内容撰写,甚或是用语表达,都与第1版有着显著不同。在体系框架方面,根据“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线,即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编写组拟首先介绍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制度,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和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案例方面,编写组在鉴别和甄选案例时遵循时代性、典型性、学术性,删除12个案例,修改和增加40个案例。在内容方面,考虑到电子认证同为《电子签名法》中的重要内容,增设“电子认证”内容并将它与“电子签名”合并;电子支付和电子结算均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必要手段,基于此,增设“电子结算”并与“电子支付”合并为一章;根据电子商务环境中出现的法律纠纷样态,增设“电子商务中的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与此同时,在这次编写过程中,编写人员注重追踪立法和司法新动态,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更新;在用语表达上,《电子商务法案例评析(第2版)》作者力求“法言法语”化。
第一章 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责任
1.朋友上载白领女自杀真相,网站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王某诉张某某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上诉案
2.网页的创新对于网站有多重要?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潍坊某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3.网站设置链接是否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
——宁波某通信公司诉某电视台侵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4.网站无侵权故意,且已经将侵权作品从网站删除,是否还需承担侵权责任?
——某传媒集团公司诉中国某某集团福建分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
5.网站何时可以进入“避风港”?
——德某和高某诉北京某某网信息服务公司侵权案
6.区分网络内容服务商和网络服务商有何法律实益?
——北京某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7.网络服务商停止为他人的网络实名服务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杭州某工业信息研究公司诉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技术服务
合同纠纷案
8.游戏运营商有权锁定玩家游戏装备?
——陈某诉上海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违约案
9.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某服饰公司诉浙江杭州某某公司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纠纷案
10.论坛可以封杀网民的ID吗?
——单某诉上海某某论坛侵害网络“话语权”案
11.“儿子”的错,“妈妈”也有责任?
——蔡某诉某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等权利纠纷案
12.用户自杀,即时通信服务商是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范某、门某诉张某、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相约自杀案
第二章 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13.电信局能否随意变更、终止服务?
——陈某诉广东省某某市电信局违约案
14.电信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哪些义务?
——王某诉某某市电信局电脑网费案
15.电信用户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承担一定的理解和容忍义务?
一——李某某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关闭短信功能电信服务合同案
16.天下有免费的午餐吗?
——蒋某诉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及重庆分公司0元团购券案
17.网上账户被盗而受损,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露娜诉某服务公司等侮辱案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10倍赔偿,消费者的福音?
——王某诉某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不迭标产品纠纷案
19.用户可否要求发送垃圾短信者承担法律责任?
一~王某诉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发送垃圾短信案
20.网站对于免费软件的下载履行了说明的义务是否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史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软件有限公司等侵犯消费者
权益纠纷案
21.不可思议的价格:116元也能买汽车?
——韩某诉某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网上拍卖汽车纠纷案
22.网上错标价格,网络销售者能否变更撤销买卖合同?
——崔某诉某科技公司履行合同纠纷
23.虚拟财产失窃,网站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拟财产失窃案
24.登录电子邮箱,消费者是否享有选择权?
——赵某诉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交易选择权案
25.未经手机用户同意,擅自提高短信资费是否违约?
——陈某状告某通信总公司和某通信分公司案
26.网络抢购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王某与某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三章 电子合同
27.网站发出发货确认的电子邮件,买卖合同才成立?
——夏桌与某网络公司“删除订单”案
28.电子版《借款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广州某财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肖某某借款逾期案
……
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第五章 电子支付与电子结算
第六章 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第七章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八章 电子商务中的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第九章 电子商务中的犯罪
第十章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的解决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法案例评析(第2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原告作为政协委员公开发表假日改革提案后,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网络用户于百度贴吧中开设的“蔡某吧”内,发表了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和图片信息,且原告的个人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个人信息也被公布。被告在“某某贴吧”首页分别规定了使用“某某贴吧”的基本规则和投诉方式及规则。其中规定,任何用户发现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原告委托梁文燕以电话方式与被告就涉案贴吧进行交涉,但被告未予处理,梁文燕又申请作“蔡某贴吧”管理员,未获通过,后梁文燕发信息给贴吧管理组申请删除该贴吧侵权帖子,但该管理组未予答复。2009年10月1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删除侵权言论并关闭“蔡某吧”。被告在收到该律师函后,删除了“蔡某吧”中涉嫌侵权的网帖。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删除侵权信息,关闭“蔡某吧”、披露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赔偿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的贴吧服务是以特定的电子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网络服务,法律并未课以网络服务商对贴吧内的帖子逐一审查的法律义务,因此,不能因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中出现了涉嫌侵犯个人民事权益的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该侵权事实。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服务商仅需对其电子公告平台上发布的涉嫌侵害私人权益的侵权信息承担“事前提示”及“事后监管”的义务,提供权利人方便投诉的渠道并保证该投诉渠道的有效性。被告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未违反法定注意义务。被告在2009年10月15日收到原告律师函后,立即对侵权信息进行了删除处理,不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结果
二审认为,被告在收到梁文燕投诉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原告委托发出正式的律师函,才采取删除信息等措施,在梁文燕投诉后和原告发出正式律师函这一时间段怠于履行事后管理的义务,致使网络用户侵犯原告的损害后果扩大,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被告应当赔偿蔡继明精神抚慰金10万元。法理评析
本案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特别是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商,IPP)的法律责任边界问题。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是为实现网络中用户信息的交流而提供中介性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理论上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有两种: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前者指网络内容提供者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所应承担的责任;后者指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利用其提供的存储服务发布侵权信息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表现为间接责任。在间接侵权责任形式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要以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为前提。对主观有无过错的判断,主要根据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相应的义务违反情形。具体来说,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可以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权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如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信息的合法性不负事先审查义务,但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违反此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民事责任。第三,如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合理时间”内负有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审查信息合法性的义务。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第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任何时间,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范围内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若明知某信息为侵权信息或在接到权利人发出确有证据的通知后,不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信息继续传播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收到梁文燕投诉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原告委托发出正式的律师函,才采取删除信息等措施,在梁文燕投诉后和原告发出正式律师函这一时间段怠于履行事后管理的义务,致使网络用户侵犯原告的损害后果扩大,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