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根据物业管理的流程来设计内容,分为5章,主要包括物业、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本理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本书每章前端设有内容提要、关键词、知识结构图,使读者很快对该章的知识框架有简明的了解;案例导入部分通过设置与该章主要内容有关的代表性案例引出知识内容主体;正文部分对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理等基础性知识进行介绍同时,在每节末尾集中归纳该节对应的主要常见实务问题,并给读者提供问题的解释和解决方案建议;每章末尾对导入案例进行总结评析,章后设置思考题。
胡武艳,女,武汉工商学院讲师,著述情况如下:副主编《经济法实用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参编《知识产权法》(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基础教材),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基础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1日出版。
第一章 物业、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第一节 物业与物业管理
一、物业
二、物业管理
第二节 物业管理的立法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地方性法规
四、相关司法解释
第三节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一、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类型
第四节 物业管理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内容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成物业管理的基础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的必要性和特点
一、前期物业管理的含义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必要性
三、前期物业管理的特点
第二节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及资质
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产生方式
三、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投标程序
第三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 物业的承接验收
一、物业的承接验收的意义
二、物业的承接验收与竣工验收
三、物业承接验收的要求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一、业主的含义
二、业主身份的界定标准
三、实践中业主的认定依据
四、业主的实际范围
五、不为业主的特殊主体
六、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的含义及特点
二、业主大会的成立
三、业主大会的职责
四、业主大会的运行规则
五、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委员会的含义及特点
二、业主委员会的委员
三、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四、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五、业主委员会的运行规则
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关系
第四节 业主管理规约
一、管理规约
二、临时管理规约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节 物业服务合同概述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型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
四、物业服务合同与管理规约
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主体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方式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过程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形式
五、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三、物业服务费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四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一节 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
一、专有部分的范围确定
二、专有部分的装修管理
三、房屋结构及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四、房屋“住改商”的限制
第二节 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管理
一、共有部分的含义
二、共有部分的分类
三、共有部分的范围
四、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管理
五、特殊共有部分的认定及使用
六、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网络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
第三节 物业的维护
一、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整体的保修责任
二、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维护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维护责任
四、第三人(侵权人)的维护责任
第四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立法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含义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
附录
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
参考文献
《物业管理法律实务》:
(2)筹备组的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42条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但是对于筹备业主大会期间的筹备组的经费却没有规定。虽然业主大会筹备组也是为了成立业主大会,其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也是合理的,但毕竟此时业主大会还未成立,不能使用业主大会的经费。而要求业主提前垫付,在现实中也很难实现。
目前,各地相继颁布的规定里都增加规定,要求由建设单位来承担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经费。如《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16条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南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48条规定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3)筹备组的筹备时间。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9条只规定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所在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没有提及建设单位申请或提交申请报告后,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是否受一定时间的限制。但在各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两种主体的申请都统一规定了期限限制,如《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的是“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60日内”,《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的“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者请求之日起30日内”。
之所以对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加以时间的限制,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很多小区常年来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过程中都跑起了“马拉松”,有的甚至拖上一年半载,直接影响到的是业主自治组织的成立和业主权益的保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首次规定了“60日”的期限,是立法的一个进步,体现了行政效率原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之后,很多地区遵循了期限限制,有的地方甚至提高了期限限制,如广东、深圳、厦门要求“30日内”完成,武汉、北京等地仍旧是“60日”的要求。
(4)筹备中的其他主体。
在筹备组筹备过程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参与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的组织、指导。同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筹备工作进行配合、协助。比如,建设单位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建筑规划设计图、物业基本资料(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绿化面积、车库等相关场地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以及其他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3.首次主大会会议的筹备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12条的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成立后,主要进行以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筹备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这主要是对从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手中获得的业主名册和专有部分面积等资料,进行核实和确认,从而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表决奠定基础。
(2)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全体业主的代表。在此,仅由筹备组确定业委会候选人,而筹备组中并非全部是业主,有失妥当。由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上进行讨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和正式人员,是比较合适的。而且,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在此如果仅由筹备组进行草拟,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再进行讨论决定,也更为适宜。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管理规约是全体业主必须共同遵循的小区自治规范,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为了提高业主大会的效率,由筹备组事先草拟,提交首次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共同制定的用以规范业主大会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涉及与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关的重要事项,交由筹备组提前草拟,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全体业主共同表决。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会决定到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通过等重要事项,因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机制应当客观公正,所以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事先确定会议表决规则。
但令人不解的是,从词面上理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包含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里却还将此单独列出,而且点明的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有让人觉得后来的各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和首次的不一样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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