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针对基本的法律现象进行抽丝剥茧般的阐释、分析,使学生初步将法律现象与法理联系起来。本书旨在引导学生尝试用法学理论分析法律现象,进行简单的法理分析,处理简单的法律案件,构建自己的法律理论框架并能简单运用。
第一编 宪法、行政法
1.行政诉讼证明对象以及诉讼时效的举证规则——肖某诉天顶乡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纠纷案
2.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争议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市国土资源局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案
3.因继续实施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罚不属重复处罚——周某不服交警行政处罚案
4.高校的招生行为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林某诉某高校博士生招录案
5.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规定权——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某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6.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应收费——张某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开行政收费案
7.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奖励允诺可构成法定职责之依据——张某、裘某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奖励法定职责案
8.行政事实行为赔偿责任的承担——彭浦电器开关厂诉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侵占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第二编 民商法
9.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
10.非合同当事人无权请求宣告合同无效
11.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
12.快递物流行业中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13.“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否有效
14.买卖合同中的质量保证金
15.古董交易起纠纷,依靠行规还是法律
16.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实,上海38户业主告倒开发商
17.50岁的房说成30岁,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合同返定金
18.无因管理引发的纠纷
19.紧急避险的认定及民事责任分担
20.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可否适用善意取得
21.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规则
22.胡某诉湖南经济电视台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23.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与张某人身自由权纠纷案
24.丘某诉中国法制出版社侵犯荣誉权案
25.李某诉沈某侵扰生活安宁权纠纷案
26.侵犯亲属权也应承担责任
27.韩某诉高某、李某精神损害赔偿案
28.恋人分手引发纠纷,1%产权为何取得讼争房屋
29.人工授精之子讨遗产继承权
30.伟华公司诉大华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第三编 刑法
31.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案
32.亿万富姐的罪与罚——吴英案
33.从首富到囚犯——黄光裕案
34.从撞人到杀人——音乐才子药家鑫的不归路
35.拾到黄金构成盗窃
36.触犯道德还是触犯刑律——南京副教授“换妻”案
第四编 经济法
37.落槌与举牌同时进行应如何认定拍卖效力
38.六千元买回的种子没收益,农民能否要求双倍返还价款
39.天津“十八街”麻花状告同行“搭便车”
40.“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有无效力
41.客户不满外资银行管理费计算方式,银行收费是否合理
42.进口橄榄油保质期标注不当,超市被判退货
43.由比较广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44.商务部反垄断审查裁决: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
45.王老吉商标案尘埃落定
46.腾讯与奇虎360之战
47.紫金矿业索偿案
48.噪声、辐射未超过限值,相邻铁路企业免责
49.18户渔民诉9家企业达标排污致害案
50.此“哈啤”非彼“哈啤”,“圣士丹”因不正当竞争被判侵权
51.产品有缺陷,先行赔偿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第五编 社会法
52.合同约定遇损失劳动者担责,为何法院判无效
53.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所引发的争议
54.职工拒绝加班不能作为辞退理由
第六编 程序法
55.非法证据之排除——燕某B被控受贿宣告无罪案
56.经营工业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某非法经营上诉案
57.巨额借款仅有收条并不够——邓某诉朱某某、湖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案
58.仲裁程序违法之判断——长沙某某金属材料公司不服长沙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法律典型案例导学》:
笔者认为,三种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一种观点混淆了“不合法”与“非法”的概念,同居关系虽不合法但也不违法,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事实上的共有关系。从另一角度看,同居关系一般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来说,同居双方为“夫妻”。如果将同居双方财产关系定性为个人所有,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利。第二种观点认为将同居关系的财产关系认定为共同共有会破坏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与稳定性,会损害婚姻登记的权威性,这显然也是片面之词。一方面,规定同居关系的财产关系并不是要将同居关系“合法化”,而是为了调整同居期间不稳定的财产关系。另一方面,选择与夫妻共有财产一样的财产关系,并不当然为同居双方带来利益,更加不会为同居关系带来合法的婚姻效力,由此可见,破坏婚姻关系合法性和稳定性,损害婚姻登记权威性的是不进行结婚登记的同居行为,而不是对同居关系的财产关系作出的规定。第三种观点出于财产份额认定困难,主张按共同共有关系处理,具有合理性。但选择和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完全一样的财产关系也不妥当,因为同居关系与合法的夫妻关系毕竟是有区别的,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应区别于夫妻财产关系。
在符合法理的基础上,出于可操作性的考虑,笔者认为,对于双方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以协议制为原则,分别财产制和共有制为补充。体现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首先,在双方当事人的共有财产问题上,法律采取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处理协议看作是解决他们之间财产纠纷的根据,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一般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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