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规划教材?司法文明系列”,也是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前期成果。全书对司法学的主要内容:司法、司法权、司法原则、司法行为、司法程序、司法技术、司法功能、司法价值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和论述。
江国华,男,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系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首席专家,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70后学者学术团队建设服务型政府研究首席专家。2009年荣获武汉大学第四届尊师爱学我喜爱的十佳优秀教师称号。
第一章 司法与司法权
第一节 “司法”词义探源
一、西方司法词源
二、中国司法词源
第二节 近代“司法”的概念形成
一、西方“分权”语境下的司法
二、中国传统司法的近代转型
第三节 现代“司法”的意涵
一、多雏视角的大“司法”概念
二、当代中国语境中的“司法”概念
第四节 司法权
一、西方语境中的司法权
二、中国语境中的司法权
第二章 司法原则
第一节 司法公正原则
一、司法公正观念的历史考察
二、司法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二节 司法独立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的历史演进
二、司法独立的现代意涵
三、司法独立原则的价值
第三节 司法法治原则
一、法治原则的历史发展
二、司法法治原则的內涵
三、司法法治原则的意义
第三章 司法主体
第一节 司法主体之界定
一、理论定义
二、司法主体的特征
第二节 法院
一、西方国家法院制度
二、中国的法院制度
第三节 检察院
一、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制度
二、中国的检察机关
第四章 司法行为(一)
第一节 司法行为概说
一、“行为”与“法行为”
二、“司法行为”之意涵
三、中国宪法体制中的司法行为
第二节 司法行为的构成
一、主体要素
二、职权要素
三、目的要素
四、法律效果要素
第二节 司法行为模式
一、司法目的行为模式一一以抽象司法解释为例
二、司法戏剧行为模式一一以司法审判为例
三、司法规范调节行为模式一一以司法监督为例
四、司法交往行为模式一一以司法调解为例
第四节 司法行为的规制
一、层级监督
二、司法考评
三、法院的检察监督
四、人大监督
五、社会监督
第五章 司法行为(二):法院行为
第一节 审判行为
一、审判行为界定
二、审判行为的特性
三、审判行为的功能
第二节 法院调解行为
一、法院调解行为的界定
二、法院调解行为的特征
三、法院调解行为的功能
四、法院调解行为的局限性
第三节 执行行为
一、执行行为的界定
二、执行行为的特征
三、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难”问题
第六章 司法行为(三):检察行为
第一节 检察侦查行为
一、检察侦查行为的界定
二、检察侦查行为的模式
三、检察侦查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批准和决定逮捕行为
一、“批准和决定逮捕行为”的界定
二、“批准和决定逮捕行为”之行为模式
三、“批准和决定逮捕行为”之特点
第三节 公诉行为
一、“公诉行为”的界定
二、公诉行为之特点
三、公诉行为之依据
第七章 司法程序
第一节 司法程序的构造
一、司法活动中的“程序”观念
二、现代司法程序的学界观点
三、现代司法程序之形式构成
四、现代司法程序之实质构成
第二节 司法程序的价值
一、司法程序的本体价值
二、司法程序的功能价值
第三节 现代司法的程序规制
一 一、程序自治对司法的规制
二、程序理性对司法的规制
三、程序自缚对司法的规制
第八章 司法技术
第一节 司法审判技术
一、司法技术之意涵
二、审判技术的特点
三、审判技术的內容
第二节 司法调解技术
一、调解概述
二、调解的原則与要求
三、调解的一般技巧
四、个案调解技巧
第三节 侦查与检察技术
一、侦查技术
二、检察技术
第四节 司法文书技术
一、司法文书制作的特点
二、司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三、司法文书的制作技巧
第九章 司法功能
第一节 司法功能的历史分析
一、司法功能形态的演进
二、传统社会的司法功能
三、现代社会的司法功能
第二节 司法功能的层级分析
一、第一层级司法功能一一定纷止争
二、第二层级功能
三、第三层级功能一一人权保障
第三节 当代中国司法的功能定位
一、当代中国提升司法功能的必要性
二、我国司法功能定位的历史流变
第十章 司法价值
第一节 司法的元价值
一、秩序
二、正义
三、法治
四、人权
第二节 中国当代司法价值观的演变
一、政治司法价值观:为阶级斗争冲锋陷阵
二、经济司法价值观: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三、社会司法价值观:为社会稳定排忧解难
四、走向衡平司法价值观:为法治文明注译导航
第三节 司法价值与司法效率
一、司法效率与效率意涵
二、司法价值与效率的对立
三、司法价值与效率的融合
第十一章 司法评价
第一节 司法评价概述
一、司法评价的概念与意涵
二、司法评价的功能与意义
三、司法评价的原则
第二节 司法评价的主体
一、司法评价主体概述
二、社会公众作为司法评价主体
三、国家作为司法评价主体
四、法律职业人作为司法评价主体
第三节 司法评价的客体
一、法院的司法活动
二、检察院的司法活动
三、公检法三机关的协作与制衡
第四节 司法评价的标准
一、司法评价的社会标准
二、司法评价的政治标准
三、司法评价的法律标准
第五节 司法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
一、司法评价指标体系之意涵
二、司法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逻辑
三、司法评价指标体系之设置
《中国司法学》:
(一)戏剧行为模式
与培根的“剧场假相”类似,哈贝马斯认为,社会是一个舞台,每一个个体都要在观众或对象面前表演自己,背诵着早已准备好的“台词”让观众去领会他的“潜台词”。这虽不是一种合理性的行为,但却是社会需要的。培根的“剧场假相”源自于对权威和传统的盲目迷信,这种权威和传统正是社会稳固的结构性要素之一。对权威和传统的盲目迷信产生了一种宗教式的敬畏与谦卑之情,它是非理性的——对于理性的假设虽然是法律对人性最完美的阐释,但却往往最难实现。在完美的理性光辉之外,我们同样认识到一种茫然、冲动之象于人类身上发生。法律的实施借助了这样一种冲动,却最终否定了这样一种冲动。
戏剧行为模式追寻的是行为的某种表率与象征意义,这是其自身的特性与价值诉求。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人们通常会基于不同的目的来调整自己的行为风格;但对于诸如运动员、外科医生等某些特殊角色而言,因其行为的特殊性,戏剧性表演成为其行为目标的基本内核——在戏剧行为模式中,行为者的目标是要让自己的表演和技艺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借此来实现该行为的表率和象征意义。这意味着,戏剧行为模式攸关行为者的自我表现以及行为者与旁观者的愿望、情感等心理性要素。
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戏剧行为模式有其特殊意义,这种模式有助于宣示权力行为的正当性,良好的戏剧化的权力行为能够使得参与这一行为中的人群感受到正义的实现,对戏剧行为模式的认知更是我们解释程序正义理念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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