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科技与社会丛书: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第2版)》全面细致地研究了西方科学哲学的10个主要问题:①认知意义的判断标准,研究了逻辑经验论从可检验原则到可翻译原则,直至走向整体论的内在逻辑线索;②归纳与验证,研究了归纳问题的回答以及归纳逻辑和贝叶斯算法对验证问题的讨论;③科学说明模型及其问题,研究了dn和is模型及其问题,将科学说明的本质归结于对自然定律的认识;④自然定律的本性,探讨了自然定律的规则性进路与必然性进路;⑤还原论,分析各种“还原”概念,从而评价各种相应还原论的得失;⑥科学的发展模式,讨论了科学发展的累积模式、不断革命说、范式说等,研究了历史主义所带来的相对主义的问题;⑦科学划界,研究了划界标准从绝对标准、模糊标准、消解标准直至多元标准的发展理路;⑧科学实在论,比较了科学实在论与非实在论的争论,表明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在于对科学概念的理解;⑨科学实验哲学,研究了理论与实验之间的关系;⑩科学与价值,研究了科学价值中立说的理论背景——客观主义。
《清华科技与社会丛书: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第2版)》表述清晰,观点明确,非常适合科学哲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参考。高等院校的理工科学生也可以通过《清华科技与社会丛书: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第2版)》增加对科学的理解与认识。
《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的初版是在2004年出版的。当时我讲授“现代西方科学哲学”课程已有三年,小有心得,于是写成初版。初版书成之后,我又有幸赴哈佛大学(2004-2005学年)、匹兹堡大学(2005-2006学年)、法国科技史与科技哲学研究所等访学,得以在学术上进一步完善。2011年也是我2001年从香港中文大学学成归来的十周年,后来在教学上也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因此,我决心修订本书,扩充内容,更正错漏,争取写出更好、更新的版本,以飨国内学界。
第二版的更新主要有三: ①扩充了“自然定律的本质”、 "‘还原’概念的哲学分析”、“科学实验哲学”等章节,这些题目也是我前些年一些课题研究的总结; ②更正了初版中的一些错漏,也对部分内容做了更新,尤其是我当年在香港中文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初版的行文与翻译带有较多的港台腔,新的版本将更多地使用内地学界通用的说法或译法; ③取消了“社会科学哲学”一章,因为这一章更接近特殊科学哲学(philosophy of specific sciences)的话题,希望将来另行收录在自己对特殊科学哲学的研究专著中,这样本书就更加专注于研讨一般科学哲学(general philosophy of science)问题。
本书的再版非常受惠于我在匹兹堡大学的访学。匹兹堡大学的厄曼(John Earman)、诺顿(John Norton)、米切尔(Sandra Mitchell)、梅里莉·萨尔蒙(Merrilee Salmon)、格伦鲍姆(Adolf Grünbaum)、古普塔(Anil Gupta)等诸位教授,以及卡耐基梅隆大学与匹兹堡大学的双聘教授格利莫尔(Clark Glymour)都对我悉心指点、提携有加,在此深表谢意!
我的硕士生姜磊仔细校对了全书,提出了很多非常好的意见,对本书的再版贡献最多。他目前在匹兹堡大学科学史与科学哲学系攻博深造,学习优秀,前程远大。我现在的学生吴松峰、陈勃抗、王增鹏、张明君、孙振宁等也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做老师的最希望看到学生学业有成,甚至超越自己。本书的再版,也是希望对学生负责,力求奉上更准确、更前沿的专业书籍。
当然,“学无止境”。因为笔者学力所限,无论如何修订改进,仍是错漏难免。恳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2011年9月于清华园
第一章 绪论
一、科学哲学是什么
二、从人物到问题
三、科学哲学的主要问题
四、本书的结构
五、科学哲学的意义
第二章 历史导论
一、从“科学的哲学”到“科学哲学”
二、逻辑原子主义
三、逻辑实证主义
四、逻辑经验主义
五、批判理性主义
六、历史主义
七、后现代思潮
八、新浪潮
第三章 逻辑导论
一、逻辑与论证
二、命题逻辑
三、三段论
四、量化逻辑
五、一阶逻辑的公理系统
六、逻辑与语言分析
第四章 认知意义的判断标准
一、意义标准的提出
二、可检验标准
三、可翻译原则
四、整体论的兴起
五、判断标准有没有认知意义
六、小结
第五章 归纳与验证
一、归纳方法
二、休谟与归纳问题
三、归纳法的辩护
四、亨普尔:验证的逻辑
五、卡尔纳普:归纳逻辑
六、古德曼:新归纳之谜
七、贝叶斯主义
八、小结
第六章 科学说明模型及其问题
一、导论
二、亨普尔的科学说明模型
三、科学说明模型的问题
四、范·弗拉森:科学说明的语用学
五、萨尔蒙:因果性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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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自然定律的本质
第八章 “还原”概念的哲学分析
第九章 科学的发展模式
第十章 科学划界
第十一章 科学实在论
第十二章 科学实验哲学
第十三章 科学与价值
第十四章 西方科学哲学的新进展
附录一 科学哲学的一些网址
附录二 世界哲学系排名(2011年度)
参考文献
休谟在《人性论》中否认A与B之间的因果关系,使得A发生B必然发生。他认为这样的“客观必然性”(objective necessity)如果存在的话,要么是逻辑的,要么是非逻辑的。如果它是逻辑的(例如,数学定理具有逻辑必然性),但对于自然定律,我们完全可以合乎逻辑地设想出反例。例如,物体碰撞过程服从动量守恒定律,但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两个物体碰撞后动量变小了,因此动量守恒定律不是必然的。此外,自然定律需要经验发现,不像数学定律或语言约定那样是可以先验地认识的。如果这一必然性是非逻辑的,按照休谟的观点,那么我们应该能够在感觉经验中感知到,但是休谟否认在人们的感觉经验中有必然性的“印象”(impression)。而且他认为,在我们的行动中也没有这样的必然性:一个人的意愿和行动也不是必定相随的。所以休谟指出,非逻辑的必然性观念只能是主观的,是想象的虚构。
有很多学者继承了休谟的“感知决定论”,即其因果定义的第一条。例如,哈佛大学教授古德曼提出:“我只想强调休谟的观念,即一个句子不是因为是定律而被用来预测,而是它被用来预测因而被称作定律。”牛津大学教授艾耶尔认为:“事实概括与定律概括之间的区别,不怎么在于事实能令它们为真或为假,而在于我们对待它们的态度。”而匹兹堡大学教授雷舍(Nicholas Rescher)也主张:“定律性
(lawfulness)不是在证据中找到或推出的,而是后加的。定律性是投射(imputation)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