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主要内容包括法的基本理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宪法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民法法律制度、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和诉讼法律制度等。本书注重基本理论,强调实践应用;内容适中,深入浅出,方便教学。本书课作为普通高等学校、远程教学、高职院校相关专业法律知识教学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同时也为法学爱好者学习法律提供参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战略目标,勾画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及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国家在不断完善法治建设,法律已经走进我们真实的生活,每一个公民都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需要、法律的威力,以及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影响,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建立并正在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治经济,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大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学习法律,有助于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学好法律,懂得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懂得合理合法地处理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知道用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是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律素养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欠缺了法律方面的素养,就不是一个完善的人,就有可能会吃亏碰壁,甚至一失足而成千古恨。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能侵犯的。任何人触犯了法律,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教材需要紧跟国家最新立法,我们对《法律教程》进行了修订并再版,法律课程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法律与生活关系密切,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学好这门课程,重在平时积累,乐于亲身体验,开动脑筋多多思考,把所学的法律知识才能逐渐内化为每个人稳固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也才能使公民更好地适应和融入越走越近的法治社会。
作者简介:石华琴,女,副教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曾在法学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二十余篇,主持、参加教育部、省市、学校各类课题十多项,负责多项学院教学改革和教学模式改革项目,效果显著。主编教材
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二节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第三节 法的创制
第四节 法的实施
第五节 法律关系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
第一节 法治的含义
第二节 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的进程
第四节 法治国家的条件与主要标志
第三章 宪法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第四章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法主体
第四节 行政行为与程序
第五节 行政违法与救济
第六节 部门行政法简介
第五章 民法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主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第六章 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
第二节 继承法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商标法
第八章 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市场主体法
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
第四节 劳动法
第九章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
第三节 犯罪的种类
第四节 刑罚
第十章 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法律教程(第2版)》:
一、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职能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是国家权力的载体和体现。国家机构的特点有:①国家机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国家机构执行统治阶级的意志,它的组织、职责及权力运作都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②国家机构是复杂的、有系统的组织。实现众多的国家职能需要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各有分工、各司其职,互相联系、协调运作,从而形成复杂严密而又有机统一的组织体系。③国家机构是国家权力的载体。国家权力具体通过国家机构这个载体体现出来,国家机构的组成和活动实际上就是运用国家权力的结果。同时,国家机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在法治社会中,国家机构通过适用法律等体现国家意志的强制性规则实现国家职能。
(二)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
1.分权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分权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原则,这一原则在宪法中主要体现为政体原则,而一国的政治体制又通过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来表现。因此,分权原则具体表现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在国家机关的产生、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的领导制度等各个方面。
2.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强调法律面前的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力。法治原则在国家机构中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国家机构的组织由法律规定;②国家机构的职权由法律规定;③国家机构行使职权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3.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均应对其后果负责。责任制原则是国家机关普遍遵循的原则,由于各个国家机关的性质不同、职权不同,其责任制的表现方式也不尽相同。责任制可分为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两种。集体责任制是指在决定问题时须经集体讨论,由集体作出决定,通过决议的制度,集体责任制多存在于合议制机关。个人责任制是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个人责任制多存在于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它强调首长个人的权威、判断和智慧。
二、代议机关
(一)代议机关概述
代议机关是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民讨论和决定国家或地方重大问题的国家机关。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代议机关可分为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组成形式。一院制是指代议机关由一个议院组成并行使全部职权的议会制度,现代实行一院制的国家有丹麦、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泰国、新加坡等100多个。两院制是指代议机关分设两个议院分别行使职权的议会制度,现代实行两院制的国家有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奥地利、澳大利亚、巴西、印度、伊朗等。
代议机关的职权主要有:①立法权。立法权是代议机关制定、认可、解释、补充、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一般而言,代议机关的立法活动主要有提出法案、审议和通过法案以及公布法律等几个阶段。②财政权。财政权是指代议机关批准政府预算和决算的决议权。③监督权。监督权主要是指监督政府的权力。由于行政权的急剧膨胀,代议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越重要,这是贯彻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原则的需要。监督权主要包括质询权、倒阁权、弹劾权和调查权等。
(二)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决定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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