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概论》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牵头,组织国内医事法教学与研究院校的教授、副教授共同完成编写。教材共分十二章,包括医事法概述、医疗法、医药法、医疗器械法、医疗健康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法、精神卫生法、医患关系法、医疗纠纷解决法、医疗过失损害赔偿法、医疗保险内容。《医事法概论》是一本跨法学、医学两个学科领域的入门教材,也是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拉开跨学科教学与研究的序幕之一。该教材借鉴并吸收了国内外医事法研究的新成果,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凸显教学中的重难点以及争议点,注重基础知识讲解,强调以事、以案说法。本书无论是在校法科学生、医科学生,还是从事医事法律实务的法律工作者、医疗行业行政管理及医务人员,或者其他对医事法律感兴趣的读者,均能从本书中受益匪浅。
本书为医事法教学入门教材,借鉴并吸收了国内外医事法研究的新成果,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凸显教学中的重难点以及争议点,注重基础知识讲解,强调以事、以案说法。
医学技术作为直接服务于人类生命健康的特殊技术,是近现代发展为迅猛的技术领域之一,同时也代表了自然科学的高成就。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不看到,随着医疗行为从传统的建构在熟人社会之上的作坊式、全科式和情感式医疗模式,逐步转变为具有统一标准的以医院为主要载体的流水线式作业模式,病人成为医疗活动的客体而完全忽视了其作为情感交流主体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医疗市场被具有浓厚医学功利主义色彩的资本化力量所主宰,嗜血的资本正在把医疗行业打造成一个经营生命健康权的营利性工具。其结果不但严重侵蚀了医学所具有的造福苍生的禀赋和灵魂,而且风干了医学科学鲜活的肌体,从而导致医疗领域共识失灵、伦理失范、法律失守的现象突出。
不仅如此,由于科研活动作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在本质上具有反自然性的倾向,因此,日新月异的医疗技术,在改善人类生存质量并给人类带来无尽的嘉惠的同时,也在不断将自然作为利用和控制的对象。现代医学技术的无节制应用,不但给患者、家庭以及社会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给社会带来了复杂的伦理困扰。以基因编辑技术为例,科学研究表明,基因序列是定义生物性状的重要物质,基因的改变不仅会改变生物既有的基因序列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而且也会改变生物体性状,扰乱生物体进化规律,并发生从自然创生到技术创生,从人创造工具到人创造人的逆自然性现象的出现。甚至引发人控制人、少数人控制社会大众的逆公平结果的出现。不仅如此,由于基因编辑不只是指向人类,而且也指向宽泛的生物或生命体。因此,基因编辑不仅会改变人的种属关系的变化乃至对人本身的定义,而且也会使未来的整个人类前景发生全景式改变,并对人类自身的进化规律产生复杂的影响,甚至导致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根本颠覆。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兼具有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性质,以调整医疗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为己任的医事法,或如德、日等国所称的医疗事务法(Medizinreeht)才应运而生。
那么我们如何来科学地定位医事法呢?按照我的理解,从规范层面来说,医事法既是医疗技术活动的抽象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医疗规则的具象化和法治化的过程。从作用机理来说,医事法不但强调医疗技术的应用必须与社会的认知水平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而且强调医疗风险的可控性和医疗伦理规则的不可逾越性。从学科属性来说,医事法应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是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制度在医疗这一特殊领域的具体运用结果。从学理上说,医事法的这种社会科学属性既源于法律科学的上层建筑定位,也来源于医疗活动本身的人文主义特点。按照一般理解,由于医学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生命和健康,其目的是探求无限接近人类生命过程的真理。因此,自应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特别是自近代人体解剖学的创始人维萨里,于1543年出版划时代的著作《人体的构造》一书并把人体的内部机能看作是一个充满了各种器官的三维的物质结构之后,不但从理论上和实证上奠定了医学是科学的基石,而且使医学在科学的道路高歌猛进并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眩目的成就。但我们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医学并不是一种单纯的自然科学,而是高科技与人文科学的高度结合体,或者说是一门兼具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双重属性的有温度、有情感的综合性科学。对此,德国著名病理学家鲁道夫魏尔啸(Rudolf Virchow) 早在1847年就曾断言:"医学科学就其内在的固有本性来说,乃是一门社会科学,只要这一点还没有在实践中被认识到,我们就不能充分地享有它的益处,就只会是虚假的空壳。"并据此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公式化思想:"医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政治只不过是在大尺度上的医学。之所以作此论断,主要是基于医学科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显著差异性:科学的目的在于寻求真理,寻求对客观事物规律的理解与认识。而医学则有所不同,医疗活动虽以科学理论为依托,但由于其作用对象是人,而人是万物之灵长,是世界上复杂的生物;不仅是自然的产物,而且是社会关系和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无论是从哲学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康德语)。因此,医学从其产生开始,就蕴含着浓烈的道德原则要求,其活动目的并非是为了求真,而是为了减轻人类的痛苦,使人们心身更健康。从医学的研究对象来说,按照著名英国学者若依波特(Roy Porter)在《医学简史》里的说法,医疗是一种人与疾病对抗的手段与方式,疾病(致病因素)并不是独立的、自外于人的,它与人们的活动息息相关。因此,医师不应只是凭经验行医的人,医师必须精通逻辑(思考的技术)、物理(研究自然科学之道)、伦理学(研究行动规范的学问)。不通哲学的医师,就像拙劣的建筑师。从社会的角度观察,疾病作为一种复杂的多面向的存在,必须经由命名和阐述,才能为社会大众所认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疾病既是自然的也是社会的。可以说疾病和医学并不仅仅是对生物世界秩序的客观反映,人类的社会文化因素在人类疾病的命名、诊断和治疗中从来都未曾缺席。因此,从本质上说,医学并不仅是技术的产物,也是人类情感的产物,是探赜钩玄,功侔造化的活人书。医疗的目的是在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上对人类生存质量进行改善和升级,使人生存的更有质量、更有尊严。因此,任何不能满足这一要求的技术都是值得改进的技术。从这个意义上说,医学技术在改善人体肌能的同时也在改变人类的精神生活,净化人的灵魂,提升人的善念,医学科学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带来人类精神生活的一次深刻变革。而一般的科学技术通常并不负有这种人文主义要求,科学发现也不会因其会对人类产生不利益的后果而抹杀其科学的属性。
从宏观层面来说,医疗制度又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这个意义上说,医学不只是一种知识,它同时也是一种治理的技艺,是一种规训的手段,甚至是一种现代的管理模式。对国家而言,每个国民都是国家生产力的来源,是国家的人力资本,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工具,同时也是值得国家投资的对象。对此,著名医史学家,霍普金斯大学医史研究所教授亨利.西格里斯教授(Henr,Er;est Sigerist,1891一1957)曾提出过一个著名的论断: 当我们考察到现代社会所赋予医学的使命的时候, 我们很快便会发现医学的范围是大大的扩展了。医学已经从两个个体之间的私人关系,迅速地变为一种社会机构,它是一系列社会福利机构组成的长链中的一个环节。医学通常被看成是一门自然科学,实际上乃是一门社会科学。因为医学的目标是社会的。与此相适应,医事法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建立具有人文性、伦理性的医疗制度规范体系。
从产生机理来说,医事法既产生于医疗活动的技术性运用,也产生于医疗活动的伦理性要求,医事法律制度就其本质来说无非是医疗技术规则和伦理规则在医疗实践中的显性反映。医学技术的本质是为了解除患者痛苦,其产生根据意大利著名医史学家卡斯蒂廖尼在其名著《医学史》中的表述:是随着人类痛苦的初表达和减轻痛苦的初愿望而诞生的,或如我国著名医学专家郎景和教授所说的医疗起源于人的同情心。正是因为有这种同情与善良,才有了医学、医疗和医院。而善和同情心既是伦理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医学发展的基本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将新技术用于减轻人类的痛苦与其说一种法律责任,毋宁说是一种伦理责任。因为
要想关照生命,看到生命的整体,我们不但需要科学,而且需要伦理学、艺术和哲学。( W.C.丹皮尔:《科学史》,李珩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1页)根据这一要求,任何医疗技术的发展都不能颠覆人伦关系,不能触碰人类的道德底线。因此,必须有效遏制由于医学技术的扩张和滥用给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和伦理规则带来的影响,使医学科学的运用中始终充盈强烈的人文主义精神。而以基因编辑、人工生殖技术为代表的现代医疗技术的大问题是不但会改变人类基因的构成,影响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而且会导致生命伦理和社会伦理关系失范和失控。为此,一方面应站在生命共同体的立场,增强伦理道德的约束功能;另一方面则是要制定完善的医疗伦理和生物伦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将医疗技术活动和医疗伦理活动纳入法治化建设的轨道。换句话说,医事法学既要遵从医学的自然科学属性,也要坚守法学的人文精神属性并承担起生命伦理理性的社会责任和科学责任。
1933年包括21位诺贝尔奖得主和31位生命科学家、医学家在内的90位科学家,联合签署并发布了被称人道主义及其追求(Humanism and Its Aspirations)宣言,强调用哲学和价值体系而不是宗教或权wei来指导个人信仰并指导医生的行为。宣言宣称:世界的知识来源于观察、实验和理性的分析;伦理价值被证实是人类需求和利益的驱动;人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且只要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实现其价值。宣言强调: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是一个没有指引的进化和变化的结果:人从出生走向死亡具有不可逆转性,既是符合自然规律的,也是不可以被打破的。对人类生命的敬畏是构建医事法的前提,对人类身心健康的持续关注是推动医疗事业持续进步的不竭动力。为了避免科技异化生命,必须促进医学与人文的深度融合。以敬畏生命、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作为建构医事法的基本原则,使医学科学回归到以人为本的正确轨道。为此,我们必须克服医学异化而带来的技术至善主义的影响,以服务于卫生事业发展、满足人民健康需求为终目的。在尊重生物进化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鼓励无伤害、负责任的医学科学创新与发展理念,并实现从以疾病为中心到以患者为中心的新型医患关系的架构。
后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医学事业的繁荣昌盛既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借助于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诚如恩格斯所言:推动哲学家前进的,决不像他们所想象的那样,只是纯粹思想的力量。恰恰相反,真正推动他们前进的,主要是自然科学和工业的强大而日益迅速的进步。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8页)只有中国的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才能建立起更具人性更加理性的医疗制度;只有中国的医疗技术水平走到世界前列,我们才能建立起能够对世界起引领作用的医事法律制度。
中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中国的医疗法治化的进程漫长而曲折。让我们一起为之而努力!
赵万一
2019年3月16日于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