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与人权教程》是我国一本传播性别平等和人权观念,并用社会性别视角对人权问题进行分析的教科书。
性别与人权方面课程的开发以及教材的编写既是我国作为多项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也是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要求。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明确了我国人权发展的包含且不仅限于:“充分保障各类特定群体权利”,“努力消除性别歧视”,“深入开展人权教育。将人权教育与国民教育、全民普法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人权精神内涵,培育全社会尊重人权的文化”。
第一章 社会性别与人权概述
第一节 妇女权利运动与社会性别理论
第二节 社会性别理论对人权法的解构与建构
第三节 人权领域的社会性别主流化
第四节 社会性别平等和男性参与
第二章 性别平等与性别歧视
第一节 平等与不歧视原则在人权法中的地位与确认
第二节 性别歧视的概念、分类和例外
第三节 性别平等的概念和发展
第三章 性别视角下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第一节 工作权
第二节 适当的生活水准权
第三节 健康权
第四节 受教育权
第五节 财产权
第四章 性别视角下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第一节 生命权
第二节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
第三节 家庭与隐私权
第四节 参政权
第五章 性别暴力
第一节 性别暴力的概念和内容
第二节 家庭暴力
第三节 性暴力
第四节 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
第六章 保障性别平等的法律和机制
第一节 保障性别平等的国际标准和机制
第二节 保障性别平等的国内法与机制
《社会性别与人权教程》:
二、社会性别视角下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一)刑事司法中的性别
“从性别视角看待刑事司法制度涉及分析其对女性和男性的影响以及确保女性的权利、视角和需要与男性的一样,得到相同的考虑”。〔2〕同时,还需要考虑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公平公正地对待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事项。
刑事司法对保障人权至关重要,但其本身是一个更加广泛的领域,除了上述逮捕、羁押、审判、服刑等方面外,还涉及犯罪的诸多方面和囚犯的改造方面。绝大部分刑事司法制度或任何刑事司法制度的绝大部分从表面上看来是性别中立的,绝大部分人权规则也不注重这方面。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第3条和第26条确实规定了不得歧视女性;不过,与其第6条第5款、第10条第2、3款、第14条第1、4款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不同,该公约在刑事司法方面,并没有对女性或从性别角度有任何特别的规定,除了第6条第5款禁止对孕妇执行死刑——但其着眼点也在于保护胎儿而非孕妇本身。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也只是在第2条(g)项中要求各国“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在第15条第2款中规定各国应“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男女平等待遇,而没有专门规定女性在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的专门权利。
然而,有几个方面使得刑事司法与性别问题紧密联系,需要密切关注。第一个方面是总体性的,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围绕男性而设计,缺乏对女性以及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目的和作用是惩治犯罪,由于在任何国家,犯罪者都主要为男性,因此犯罪理论和实践都只是或主要关注男性犯罪问题。对于女性犯罪,则有两种视角。一种是将从解释男性犯罪中发展出来的传统理论适用于女性犯罪,这种视角不考虑女性犯罪可能具有有别于男性犯罪之处;另一种是从个体上解释女性犯罪,而不诉诸男性犯罪理论,但是许多这样的解释运用公然带有性色彩的、无实证支持的对女性心理和状态的假设。无论基于哪种视角,当这种貌似性别中立但实际上没有社会性别视角的刑事司法制度适用于女性以及与性和性别有关的犯罪时,就会形成对女性以及性和性别少数群体事实上的压迫和损害。任何犯罪都是一种社会过程和结果,因此仅关注对犯罪本身的惩处而不考虑犯罪如何产生和防治,或在考虑的过程中不纳入女性犯罪受到其社会状况更大影响和作用的事实,无论是对于减少女性犯罪,还是对于改造女性罪犯,都是不利的。女性犯罪的情节往往不同于男性,例如非暴力犯罪多,作为男性犯罪的从犯的多;在暴力犯罪中,与家庭关系有关的多。有相当多的女性犯罪的背后原因是女性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弱势地位,是一种或多种歧视、排斥、成见、暴力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结果。例如,女性的暴力犯罪,有很多是针对当前或过去的丈夫或同居者,原因往往又是因为受到他们的家庭暴力;很多时候,正是由于家庭暴力——这是一种典型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得不到足够关注与适当处理,而最终演变为造成人身死亡或重伤的犯罪。如果丈夫长期殴打妻子、最后致其死亡,以虐待罪论处,而受虐妻子杀死丈夫,则以杀人罪追究,这就是典型的表面上性别中立的刑事司法制度造成事实上的性别歧视的情况。再例如,在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由于青少年犯多为男性,因此相关对策和做法可能忽视对青少年女性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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