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程》既是我国高等院校的基础课程之一,也是我国当前法学体系中理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教程是以西方古代法律思想、中世纪法律思想、近现代法律思想的历史演进为主要内容而展开阐述的,基本上涵盖了源于古希腊-罗马文明、中世纪基督教文明以及近代西方工业文明在内的主流法律思想以及以“后现代”为特征的当代各种法律思潮,旨在以简明、精练和典型性、代表性为宗旨描绘一幅西方法律思想演进的历史图谱。
第一编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第一章 古希腊法律思想
第一节 古希腊法律思想概述
第二节 前期智者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第四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第五节 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阅读书目〕
〔思考问题〕
第二章 古罗马法律思想
第一节 古罗马法律思想概述
第二节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罗马法学家的法律理论
〔阅读书目〕
〔思考问题〕
第二编 中世纪法律思想
第三章 宗教神学中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中世纪宗教神学法律思想概述
第二节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第四节 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法律思想
〔阅读书目〕
〔思考问题〕
第四章 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马基雅维利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 让?布丹的法律思想
〔阅读书目〕
〔思考问题〕
第三编 古典自然法理论
第五章 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
第二节 格老秀斯的国家与国际法理论
〔阅读书目〕
〔思考问题〕
第六章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第二节 霍布斯的国家与实证法理论
〔阅读书目〕
〔思考问题〕
第七章 洛克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第二节 洛克的国家与法治理论
〔阅读书目〕
〔思考问题〕
第八章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孟德斯鸠的法学思想
第二节 孟德斯鸠的国家理论
〔阅读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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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19世纪诸法学流派
第五编 现代法律思想
参考书目
在质疑和批判前述正义观的过程中,柏拉图尝试对“正义”作出更为合理的界定。他认为,正义是一种“心灵的德性”,因而心灵正义的人必定生活得快乐和幸福;但他并不限于如此简单的定义,还是从城邦正义的角度探讨对正义的界定。柏拉图认为,建立城邦的原因在于“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所以自然需要社会分工。尽管城邦公民可依职业划分为农夫、工匠、商人、武士、统治者等,但柏拉图依据分工原则将城邦公民区分为三个不同阶层的人:统治者、护国者和劳动者,分别对应着上帝造人时使用的金质、银质和铜铁。一个依自然而建立的城邦应当是具有美德的,而美德又包括以下三种:智慧、勇敢和节制。智慧属于统治者,勇敢属于护国者,而节制则属于所有阶层的人。因而,城邦的正义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或者“每个人在国家内做他自己份内的事”。①
在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中,正义既是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同时也是一种位于实在法之上的高级原则。只有在他设想的理想城邦中,才能真正实现正义。作为一个真正的治国者,统治者不能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不关心城邦公民的利益。在这个理想城邦——法律与正义相一致的地方——中,服从法律即实现正义。二、政体理论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列出了五种政体类型:其一,贤人政体,这是柏拉图设想的一种由哲学王统治的理想政体;其二,军阀政体,以斯巴达和克里特为代表,是由军人统治的政体;其三,贵族政体,是少数人(富人)统治的政体;其四,民主政体,是多数人统治的政体;其五,专制政体,或者僭主政体。柏拉图认为,“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政制就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人们的性格”。因而统治者的德性决定了政体的德性。贤人政体的品质是爱智慧,军阀政体的品质是爱荣誉,贵族政体的品质是爱钱财,民主政体的品质是爱自由,专制政体的品质是奴役。除了贤人政体外,其他四种政体都是不稳定的,通常会由一种政体变成另外一种政体,转变的顺序依次是军阀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专制政体(或僭主政体)。在柏拉图看来,导致政体发生变更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方面,是执政者之间的分歧或叛乱;另一方面,是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的社会地位相互混淆。在任何一种政体中,如果因没有节制而走向极端,就会导致政体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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