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并适当介绍了有关学者的观点、国外法例,系统地阐述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同时为了突出实用性的理念,《合同法》还穿插了许多案例分析和思考,并安排了“难点追问”、“前沿提示”、“推荐阅读书目”等内容,使读者不仅能了解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更能掌握合同法实务操作的基本技能。
课本乃一课之“本”。虽然高校的教材一般不会称之为“课本”,其分量也没有中小学课本那么重,但教材建设实为高校的基本建设之一,这大概是多数人都能接受或认可的。
无论是教与学,教材都是不可或缺的。一本好的教材,既是学生的良师益友,亦是教师之善事利器。应该说,这些年来,我国的高校教材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其中,举全国之力而编出的“统编教材”和“规划教材”,为千百万人的成才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这些举全国之力而编出的“统编教材”、“规划教材”无疑具有权威性。但客观地说,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深入发展,随着高校的扩招和办学层次的增多,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以往编写的各种“统编教材”和“规划教材”,就日益显露出其弊端或不尽如人意之处。最为突出的,一是内容过于庞杂。无论是“统编教材”还是“规划教材”,由于过分强调系统性与全面性,几乎每本教材都是章节越编越长,内容越写越多,不少教材在成书时已逼近百万字,甚至超过百万,其结果是既不利于学,也不便于教,还增加了学生的经济负担。二是重理论而轻技能。几乎所有的“统编教材”和“规划教材”都犯了一个通病,即理论知识分量相当重甚至很重,技能训练却少有涉及。这样的教材,不要说“二本”、“三本”的学生不宜使用,就是“一本”的学生也未必是合适的。
现代高等教育背景下的本专科合格毕业生应该同时具备知识素质与技能素质。改革开放以后,人们都很重视素质教育;毫无疑问,素质教育中少不了知识素质的培养,但是,仅注重学生知识素质的培养而轻视实际技能的获得肯定是不对的。我们都知道,在任何国家或任何社会,高端的研究型人才毕竟总是少数,应用性、操作性的人才才是社会所需的大量人才。因此,对于“二本”尤其“三本”的学生来说,在大学阶段的学习中,其知识素质与技能素质的培养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为了使其动手能力与实践能力明显强于少数的日后从事高端研究的人才,这类学生技能素质的培养甚至比知识素质的培养还要重要。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合同的分类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意义
二、我国《合同法》的特色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三、合同订立的形式
第二节 合同订立过程
一、要约
二、承诺
三、其他成立合同的方式
第三节 合同的条款
一、基本条款
二、合同的其他条款
三、示范合同文本
四、格式合同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态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二、合同效力的主要内容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四、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二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二、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节 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概述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及其行使
第五节 效力未定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四、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履行主体
二、履行标的
三、履行地点
四、履行期限
五、履行方式
六、履行费用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合同履行保全的概念
二、代位权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与特征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及特征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义务1的移转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六章 合同的担保
第一节 合同担保的概述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二、合同担保的分类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二、保证人
一三、保证合同
四、保证的分类
五、保证责任
第三节 定金
一、定金概述
二、定金的种类
三、定金的设立
四、定金的效力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一、概念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一、概述
二、合意解除
三、约定解除
四、法定解除
五、解除权的行使
六、解除的效力
第三节 抵销
一、概述
二、法定抵销
三、合意抵销
四、抵销的效力
第四节 提存
一、概述
二、提存的事由
三、提存的标的物
四、提存的效力
第五节 免除与混同
一、免除
二、混同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合同的解释
第十章 买卖合同
第十一章 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
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
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承揽合同
第十七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八章 运输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二十四章 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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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合同是关于交易活动的法律关系,而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虽然也属民事关系,但显然不具有交易活动的性质,故而不适用《合同法》。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适用于《婚姻法》、《收养法》等专门法。但婚姻中所涉财产关系适用《合同法》。
2.这里所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民法中的债的关系
有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涉及物的所有权的确定、变更或消灭,但这种物权关系实际上是借助于合同之债间接地实现的。所以《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关系而不是物权关系。
此外,在实务中我们还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企业外部承包合同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均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1.合同至少有两个当事人参加
例如,买卖合同要有出卖人和买受人参加;租赁合同要有出租人和承租人参加等,当然有时也可能有两人以上参加,如承租人为两人的。
2.合同要有两个对应的意思表示
仅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参加,还不能成为合同,合同要求各当事人互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甲有出卖某物品的意思表示,乙要有买受该物品的意思表示。他们互为意思表示且相对应。如果他们所作的不是对应的,而是平行的意思表示,如甲与乙约定一起去春游,那就是共同行为而不是合同行为。
3.两个对应的意思要一致
所谓意思一致,就是合意,如买卖双方有互相对应的意思表示,一方要买,一方要卖。但在他们没有就买卖条件达成一致时,合同没有成立。只有在他们就买卖的条件或条款达成一致时,双方才完成了合同这一法律行为。
以上法律特征是合同相对性的基础。
(二)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
1.当事人缔约意思必须自愿而为,双方地位平等,不允许一方对他方进行限制或强迫
对于凭借自己的某些优势强迫对方接受对己十分不利的交易条件,如显失公正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