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与相关法律法规(建筑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系列教材)
定 价:45 元
丛书名:建筑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系列教材
- 作者:昌永红
- 出版时间:2014/4/1
- ISBN:9787560999517
- 出 版 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297
- 页码:300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 字数:(单位:千字)
本书依据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规程,结合辽宁省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写而成。其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技术(包括土方工程、临时用电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工程、起重吊装工程、拆除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建筑机械、焊接工程和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等内容)和建筑施工安全法规及相关文件(部分)。为了方便教学,本书还配有电子课件等教学资源包,任课教师和学生可以登录“我们爱读书”网(www ibook4us com)免费下载,或者发邮件至husttujian@163 com免费索取。本书可供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使用,也可作为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参考用书。
本书将2009年以来颁布和修订的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分别编入相关章节,以期达到使“三类人员”能进一步学习、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政策和新法规,从而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全面提高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目的。
昌永红,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王胜、崔景明,为辽阳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建筑企业三类人员的培训教学。
第1章土方工程()1.1概述()1.2土方工程安全的规定()1.3土(石)方爆破()1.4基坑工程()1.5边坡工程()1.6安全检查项目及评分()
第2章临时用电工程()2.1概述()2.2临时用电管理()2.3外电防护()2.4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2.5配电线路()2.6配电箱与开关箱()2.7配电室与自备电源()2.8照明()2.9安全检查项目及评分()
第3章脚手架工程()3.1概述()3.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3.3碗扣式脚手架()3.4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3.5工具式脚手架()3.6门式钢管脚手架()
第4章 模板工程()4.1概述()4.2模板安装()4.3模板拆除()4.4安全检查项目及评分()
第5章 高处作业工程()5.1概述()5.2临边与洞口作业()5.3攀登与悬空作业()5.4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5.5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5.6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5.7安全检查项目及评分()
第6章起重吊装工程()6.1概述()6.2常用起重机械()6.3构件与设备吊装()6.4安全检查项目及评分()
第7章拆除工程()7.1概述()7.2拆除工程的施工管理()7.3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1章土方工程()1.1概述()1.2土方工程安全的规定()1.3土(石)方爆破()1.4基坑工程()1.5边坡工程()1.6安全检查项目及评分()
第2章临时用电工程()2.1概述()2.2临时用电管理()2.3外电防护()2.4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2.5配电线路()2.6配电箱与开关箱()2.7配电室与自备电源()2.8照明()2.9安全检查项目及评分()
第3章脚手架工程()3.1概述()3.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3.3碗扣式脚手架()3.4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3.5工具式脚手架()3.6门式钢管脚手架()
第4章 模板工程()4.1概述()4.2模板安装()4.3模板拆除()4.4安全检查项目及评分()
第5章 高处作业工程()5.1概述()5.2临边与洞口作业()5.3攀登与悬空作业()5.4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5.5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5.6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5.7安全检查项目及评分()
第6章起重吊装工程()6.1概述()6.2常用起重机械()6.3构件与设备吊装()6.4安全检查项目及评分()
第7章拆除工程()7.1概述()7.2拆除工程的施工管理()7.3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8章垂直运输机械()8.1概述()8.2塔式起重机()8.3施工升降机()8.4物料提升机()
第9章建筑机械()9.1概述()9.2土石方机械()9.3桩工机械()9.4混凝土机械()9.5钢筋机械()9.6木工机械()9.7安全检查项目及评分()
第10章焊接工程()10.1焊接作业()10.2气瓶()
第11章建筑施工防火安全()11.1概述()11.2临时用房防火()11.3在建工程防火()11.4临时消防设施()11.5防火管理()
第2篇建筑施工安全法规及相关文件(部分)
第12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选)()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选)()
第13章行政法规()1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3.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3.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3.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14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文件()14.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14.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14.3《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4.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14.5《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14.6《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2009]10号)()14.7《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教育培训制度的
通知》(辽住建[2009]266号)()14.8《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辽政[2009]229号)()14.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14.10《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
见》(建质[2010]164号)()14.1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10]36号)()14.12《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实施细则》(辽住建发
[2010]35号)()14.13《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政发[2011]264号)()14.1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辽住建发[2011]35号)()14.1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
[2011]111号)()14.16《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
带班实施细则》(辽住建[2011]407号)()14.17《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
[2011]158号)()14.18《辽宁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实施细则》
(辽住建[2011]436号)()14.19《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2013]223号)()14.20《关于对〈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第14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文件()14.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14.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14.3《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4.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14.5《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14.6《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2009]10号)()14.7《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教育培训制度的
通知》(辽住建[2009]266号)()14.8《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辽政[2009]229号)()14.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14.10《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
见》(建质[2010]164号)()14.1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10]36号)()14.12《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实施细则》(辽住建发
[2010]35号)()14.13《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政发[2011]264号)()14.1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辽住建发[2011]35号)()14.1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
[2011]111号)()14.16《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
带班实施细则》(辽住建[2011]407号)()14.17《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
[2011]158号)()14.18《辽宁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实施细则》
(辽住建[2011]436号)()14.19《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2013]223号)()14.20《关于对〈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第二章临时用电工程概述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临时用电管理一、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是现场临时用电安装、架设、使用、维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指导供电、用电人员准确按照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执行,确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性和科学性的依据。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中的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 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现场勘测。(2)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的位置及线路走向。(3) 进行负荷计算。(4) 选择变压器。(5) 设计配电系统: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设计接地装置;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等。 (6) 设计防雷装置。(7) 确定防护措施。(8) 制订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 kW以下者,应制订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二、 电工及用电人员(1)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2)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的复杂性相适应。(3) 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 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病运行。② 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解决。③ 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④ 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方可进行。三、 安全技术档案(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① 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② 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③ 用电技术交底资料。④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⑤ 电气设备的试验凭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⑥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⑦定期检(复)查表。⑧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2)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3) 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外电防护一、 外电线路防护外电线路是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以外的任何电力线路。外电线路防护,简称外电防护,是指为了防止外电线路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可能造成的触电伤害事故,施工现场必须对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1. 保证安全操作距离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2?1的规定。表2?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l~1035~110220330~550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m4.06.08.010.015.0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2的规定。表2?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最小垂直距离/m6.07.07.0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进行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3的规定。表2?3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kV安全距离/m<11035110220330500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7.08.5沿水平方向1.52.03.54.06.07.08.5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 m。2. 架设安全防护措施架设安全防护措施是一种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宜通过采用木、竹或其他绝缘材料,增设屏障、遮栏、围栏、保护网等与外电线路实现强制性绝缘隔离,并需要在隔离处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2?4的规定。表2?4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距离/m1.72.02.54.05.06.0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并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特殊情况下无法采取防护措施的,应与有关管理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二、 电气设备防护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染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以清除或进行防护处理,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理。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接地保护系统是指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做接地的保护系统。接零保护系统(TN?S系统)是指将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N)和保护零线(PE)分开,采用专用保护零线的保护系统。(1) 在施工现场使用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2) 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将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3)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4)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5)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工作零线相连接。(6) 使用一次侧为50 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 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采用橡皮护套软线。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并且变压器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保护零线相连接。以上变压器尚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7)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8) 保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并且严禁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