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经济学是研究政府的经济行为及其影响的一门新兴学科。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决定了政府介入经济加以调控、干预和管理的必要性。但政府干预同样也存在失灵,需要研究政府失灵,探求政府治道变革,重塑政府权威。政府经济学分析政府介入经济的逻辑依据、政府的经济职能、政府经济管理的绩效、政府经济管理的政策工具、政府失灵、政府权威重塑等主要内容,论述政府经济行为的内涵界限及其功能发挥的前提条件,目的在于优化政府经济行为,更好地平衡经济利益矛盾,增进社会福祉。《新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政府经济学》适合于高校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经济管理等专业的教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政府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政府经济学的研究框架及特色
第三节 政府经济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第四节 政府经济学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
第二章 政府介入经济的缘由
第一节 资源配置与经济体制
第二节 市场机制的作用
第三节 市场失灵的含义及其表现
第三章 政府与市场理论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市场经济秩序构建时期的经济学说
第二节 市场失败与国家主义理论兴起
第三节 政府干预陷入困境与新自由主义兴起
第四节 新凯恩斯主义对政府干预理论的修复和发展
第四章 政府的经济职能
第一节 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二节 确保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角色及其经济职能
第五章 政府经济管理行为
第一节 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分析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 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及其基本规范
第三节 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影响因素
第四节 政府经济管理者的素质
第六章 政府经济管理绩效
第一节 政府管理绩效及其分析要素
第二节 政府绩效管理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第三节 优化政府经济管理绩效
第七章 微观经济政策
第一节 微观经济政策概述
第二节 反垄断政策
第三节 环境保护政策
第四节 价格政策
第五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
第八章 宏观经济政策
第一节 宏观经济政策概述
第二节 财政政策
第三节 货币政策
第四节 产业政策
第九章 政府失灵
第一节 西方政府失灵理论概述
第二节 政府失灵的主要表现
第三节 政府失灵的根源
第四节 政府失灵的纠正与防范
第十章 政府权威重塑
第一节 政府权威
第二节 政府权威重塑的主要理论
第三节 构建有效政府
第四节 在变革和发展中不断塑造政府权威
参考文献
第二种手段是政府对出现垄断的行业进行直接管理。这主要适用于出现自然垄断的行业。这些行业中降低生产成本的要求自然导致了生产规模的扩大,而且不像其他行业,当生产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产品的边际成本就会递增。自然垄断行业中,生产规模的扩大一直伴随着边际成本的降低。自然垄断是规模经济的自然结果,供电、供水、通信、交通等公共部门都可能产生自然垄断。在这类行业中,只要存在荇自由竞争的环境,由于其产品的边际成本一直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而递减,规模大的企业在成本上便占有优势。最后往往是规模大的企业战胜规模小的企业,一直到独家垄断出现为止。
自然垄断的存在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在上述行业中,垄断厂商的出现不可避免。这种经济合理性使得在这些行业中只有维持独家垄断,才可能保证消费者享受最低价格的产品。因而对这些行业中的垄断行为不是取消,而是保留,在保留的同时采取措施,防止厂商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攫取暴利。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要保护这类厂商的垄断地位。由于高利润的吸引,一个行业尽管已经形成自然垄断,仍然会有新的厂商尝试进入。如果有新的厂商加入,为了与垄断厂商竞争,它们可能会率先压低自己产品的价格。由于该行业产品的价格己经达到最低,新进入的厂商实际上是以低于平均成本的标准来确定产品的价格,亏损经营的可能性极大。竞争者的价格策略迫使垄断厂商也降低产品价格,从而也面临亏损的危险。长此下去,必然两败俱伤。
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包含大量的固定资本,一次性投资规模很大,后续投资较少。比如,建设电力公司、建电站、架设电网的投资都很大,一旦建成送电以后,只需燃料和维修等少量费用。生产开始以后,边际成本低于包含了固定资本投资的平均成本。电力的价格不能以边际成本为依据,而要以平均成本为依据。但是如果有竞争者加入,由于产品的差别小,竞争各方极有可能开展价格竞争。长期下去,各方都无法回收固定资本的投资,结果也是两败俱伤。这就是所谓“毁灭性竞争”。出现这种竞争并不是好事。尽管消费者可能从厂商竞相削价中受益,但代价是生产者亏损。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社会总福利并没有因此而增加。这种毁灭性竞争持续下去,迟早会引起竞争双方厂商的垮台,结果造成该类产品的短缺,对社会反而不利。
,从这一点出发,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某种程度的保护就是必要的了。
政府可以人为地设置一些进入壁垒,限制新的厂商进入某些行业,以维持自然垄断。与此同时,政府还要对垄断厂商加以管制,防止它们利用其垄断地位攫取超额利润。政府可以向垄断企业征税,把一部分垄断利润转移到国家手中。在这种税制下,垄断价格越高,纳税就越多。这种办法可以迫使垄断企业把产品的价格降下来。政府还可以对价格进行管制,强迫垄断企业把价格维持在与边际成本一致的水平上。政府也可以命令垄断厂商把产量增加到生产成本与边际成本相等的有效产量。最直接的管制办法是国有化,由政府直接控制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多数国家对公共事业部门不同程度地实行国有化政策,不允许私人进入这类行业,产品的产量和价格直接由国家控制。
第三种手段是政府对垄断的形成加以限制。其目的是恢复竞争,主要适用于竞争与垄断同时存在的行业,比如汽车、石油、钢铁等制造业。
政府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反垄断法规,废除阻碍竞争的立法,把某些已成为垄断性的行业恢复为竞争性行业。针对垄断的形成,政府的反垄断措施首先是限制企业的规模。在一个行业中规定厂商的最少数目,当某个行业中厂商的规模过大、厂商数目过少、形成寡头垄断或独家垄断使生产能力和消费者福利均受到损失时,强制垄断厂商解散或分解自己的公司。同时,为了预防这种现象的产生,政府还可以对厂商之间的兼并加以限制,限制同行业企业的横向兼并,限制“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的纵向兼并,避免巨型公司的出现。其次是限制垄断组织的形成,不允许大企业之间建立同盟。各种反托拉斯法、反卡特尔法的出台就是针对垄断企业之间的合谋,不允许它们在价格和产量上进行合谋而左右市场。比如,“关于出售产品的价格不低于某个水平的协定”“关于生产或销售产品不得超过某个数量的协定”“按事先确定的份额分享市场的协定”等都在被禁止之列。美国自1890年颁布《谢尔曼法》之后,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对垄断行为进行管制,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垄断,保护了市场的竞争。
政府限制垄断的目标是达到使“生产者不通过限制产量、提高产品价格的方法剥削消费者”。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使垄断的存在不会对消费者和市场机制造成破坏,但这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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