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由黄明友主编。《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主要包括教育法学、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制过程、教育法律责任、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权利维护、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权利维护、教育法律救济、教师职业道德、教师职业道德概述等内容。
第一编教育法学
第一章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章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章教育法制过程
第四章教育法律责任
第五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权利维护
第六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权利维护
第七章教育法律救济
模拟试题一
模拟试题二
全真试题一
全真试题二
第二编教师职业道德
第八章教师职业道德概述
第九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编教育法学
第一章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章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章教育法制过程
第四章教育法律责任
第五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权利维护
第六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权利维护
第七章教育法律救济
模拟试题一
模拟试题二
全真试题一
全真试题二
第二编教师职业道德
第八章教师职业道德概述
第九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章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模拟试题三
模拟试题四
全真试题三
全真试题四
附录1重要的教育政策
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十大关键问题
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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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的效力
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即教育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或组织发生法律效力。
(1)教育法的时间效力。
教育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教育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
教育法的生效时间一般都应明确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布生效,即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执行;二是定时生效,即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时间。
教育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时间,主要有四种情况:
①新的法律生效后,与之相同或相应的旧的法律即失去其效力;
②新的法律对某个旧的法律明令废止;
③法律明确规定终止生效的时间,届时自行终止生效;
④因法律完成特定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同样有效的问题。如果有效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少数法律也可以明文规定有溯及力。
(2)教育法的空间效力。
教育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教育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由于制定机关不同,法律生效的领域也不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和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教育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但其中明确规定了生效范围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生效。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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