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1998年制定的证券法作了重大修改,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便于讲解新证券法的知识点,本书精选了185个短小精悍的案例,并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新证券法的内容。以证券法理论为基础,结合实践中的常见疑难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评论。从实务中引出理论研究,并由理论来引导实践。
本书既可作为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教师和从事法律业务的法官、律师及研究人员的参考用书,也可作为一般社会公众了解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前沿发展动态的法律读物。
推荐序
民法以其固有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过错责任”三大精髓历久而不衰。诚然,民法是需要体现人文关怀理念的,但不能否认的是,其核心仍然是财产关系甚至是商事活动。民法的发展动力,从世界范围看,也是来自于商事活动的发展。可以说,没有商事活动的发展,没有市场经济本身的推动,民法就不能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市民社会离开了商事活动,也就不能称其为市民社会。如果民法是表现市民社会的法的话,那么市民社会里最重要的一个活动就是商事活动。因此,考虑到现实生活对规范商事活动的迫切需要,在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进程中,在对民法典体系与结构进行设置时,不能仅重视人文精神而忽视商事活动的内容。在对民商法理论与制度进行考量时,还应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
与他法无异,民商法同样源于社会生活,并对社会生活予以规范和调整。通常认为,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可以归结为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民事关系又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般来讲,财产关系由物权关系、债权关系、股权关系及知识产权关系构成;人身关系由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构成。商事关系则可细分为公司关系、破产关系、证券关系、票据关系、海商关系及保险关系。由于股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的特殊性,构成公司关系的内容由公司法予以调整和规范,而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民法领域也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法律的生命在于对现实生活的适应性和规范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在民商法的立法、司法及执法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在理论研究角度、研究深度及研究广度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探索与努力。同时,目前我国公民的民商法知识与民商法意识仍比较欠缺,一定意义上,宣传民商法的制度及其背后体现的法律精神与价值乃是民商法研习者及工作者的历史使命。
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中,民商事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目前,在民商事法律领域正进行着如火如荼的制定与修改工作,这为推动民商法学的学科建设及民商法学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大好的机遇。无论是技术层面的学理性研究,还是操作层面的案例分析(主要是结合现行法律探讨实践中发生的案例),都对民商法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在当前有利于民商法学发展的大好契机下,我很高兴看到即将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由王卫国教授主编的“民商法原理与应用研究”这一系列丛书的问世,希冀能为我国发展中的民商法学作出贡献。
欣然作序。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江 平
第一章 总则1
一、证券法的立法目的2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4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6
四、证券活动守法原则9
五、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11
六、监管体制14
七、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前提的自律性管理16
八、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18
第二章 证券发行20
一、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21
二、证券发行保荐制度23
三、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条件和应报送的文件27
四、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29
五、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报送的文件33
六、不得擅自改变所募集资金的用途35
七、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证券应符合的条件37
八、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报送的文件40
九、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42
十、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必须规范44
十一、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46
十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应当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48
十三、证券发行审核的程序50
十四、核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行为规则53
十五、证券发行申请的核准期限56
十六、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58
十七、核准发行决定被撤销的法律后果60
十八、股票市场投资者风险自担62
十九、证券承销的方式64
二十、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67
二十一、证券承销协议69
二十二、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时应尽的义务71
二十三、承销团承销及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73
二十四、证券代销、包销的期限76
二十五、股票发行失败的法律后果78
二十六、股票发行情况的备案80
第三章 证券交易82
一般规定83
一、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83
二、证券转让的限制84
三、证券交易的场所87
四、证券交易的方式90
五、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92
六、证券业机构对客户的账户负有保密和审查义务94
七、限制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95
八、短线交易与归入权98
九、申请股票上市的程序101
证券上市103
一、保荐人在公司上市申请中的勤勉义务103
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105
三、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报送的文件108
四、上市公告书110
五、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113
六、股票上市交易的终止117
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120
八、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报送的文件及其公告122
九、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暂停124
十、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终止127
持续信息公开130
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原则130
二、公开发行证券应当公告的文件133
三、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义务135
四、上市公司应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138
五、报送并公告临时报告义务141
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的
勤勉义务146
七、有关主体对信息披露文件承担的法律义务149
八、持续信息披露的方式153
九、监督及信息披露保密义务155
十、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上市应当公告并备案158
禁止的交易行为160
一、禁止内幕交易160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162
三、内幕信息的范围165
四、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民事责任168
五、禁止操纵证券市场171
六、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174
七、禁止欺诈客户176
八、禁止法人非法利用和出借账户179
九、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181
十、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183
十一、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买卖上市交易股票的规定184
十二、证券业机构发现禁止交易行为的报告义务186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189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190
二、大股东权益公开规则及慢走规则193
三、强制要约收购规则196
四、上市收购报告书的报送及证券监管机构的异议规则199
五、收购要约的撤销与变更202
六、目标公司的特别保护义务204
七、协议收购的特点及程序206
八、协议收购的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及其豁免208
九、目标公司终止上市交易、变更企业形式及余额股东强制
出售权211
十、在法定期限内禁止收购人转让股票214
十一、收购后企业合并与解散216
十二、收购行为完成后的报告义务和公告义务217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219
一、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性质220
二、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总经理的设立223
三、证券交易所自行收入的分配225
四、证券交易所理事会227
五、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资格限制228
六、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主体231
七、证券交易的程序233
八、证券交易所的义务237
九、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措施239
十、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的监管241
十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244
十二、执行职务回避制度246
十三、交易结果确定原则248
第六章 证券公司251
一、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252
二、设立证券公司的法定条件254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257
四、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60
五、设立证券公司的法定程序262
六、证券公司重要事项变更264
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规定、不得违规提供
融资或担保266
八、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268
九、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272
十、证券公司交易风险准备金制度275
十一、证券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得混合操作276
十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规则279
十三、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282
十四、证券公司的善管义务285
十五、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必须依法进行288
十六、禁止证券公司接受全权委托买卖证券290
十七、禁止证券公司承诺证券交易后果292
十八、禁止证券公司私下接受委托293
十九、证券公司应对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95
二十、证券公司信息资料的报送298
二十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
进行监管301
二十二、限制股东权利304
二十三、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别监管308
二十四、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309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314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设立条件315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317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运营方式及其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321
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登记资料的形成与使用323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障业务的必要措施及结算风险
基金制度325
六、证券账户的开立330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333
一、证券服务资格的取得334
二、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限制336
三、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339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342
一、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其组织机构343
二、证券业协会的职责346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349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350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执法措施及程序356
三、被检查、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义务360
四、监管规则、工作制度及处罚结果的公开义务361
五、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363
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的义务368
七、监管者兼职禁止义务370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372
一、发行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373
二、发行人欺诈发行及证券公司违法承销的法律责任375
三、保荐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379
四、信息披露违法的法律责任381
五、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386
六、短线交易的法律责任389
七、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责任391
八、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392
九、违法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人员的法律责任395
十、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397
十一、证券业机构从业人员欺诈投资者的法律责任399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402
十三、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404
十四、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406
十五、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409
十六、证券公司非法融资融券的法律责任411
十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415
十八、证券交易活动中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法律责任417
十九、法人及证券公司违法管理账户的法律责任419
二十、证券公司违法从事自营业务的法律责任421
二十一、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424
二十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证券,或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
的法律责任426
二十三、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及承诺证券买卖结果的法律责任428
二十四、收购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431
二十五、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433
二十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的法律责任436
二十七、非法进行场外交易的法律责任439
二十八、证券公司无故不营业或停业的法律责任441
二十九、证券公司擅自变更组织机构及有关事项的法律责任443
三十、证券公司超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445
三十一、证券公司混合操作的法律责任448
三十二、证券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欺诈骗取业务许可或
严重违法的法律责任450
三十三、证券公司违反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的规定及
违法提供融资、担保的法律责任452
三十四、证券服务机构提供虚假陈述文件的法律责任454
三十五、违法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法律责任457
三十六、未按规定保存文件和资料的法律责任459
三十七、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以及违反法律或业务规则的法律责任463
三十八、监管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465
三十九、证券监管机构及发审委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468
四十、证券交易所违法审核同意证券上市的法律责任470
四十一、证券市场禁入472
第十二章 附则476
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必须依法进行477
参考文献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