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介绍国际货运代理的相关知识,共分十章,分别为该书,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国际海运代理实务‘国际航空运输代理实务’国际货物铁路运输代理实务‘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实务’代理报检预保管实务‘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实务。结构完整,注重实用性,配合章后案例,更能增强书的实用性
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的性质、构成和运输对象
第二节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和性质
第三节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内容和作用
第四节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管理
第五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趋势
【案例研究】
【思考与练习】
第二章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贸易
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第二节国际货运代理在进出口贸易程序中的业务
第三节国际货运服务委托合同
【案例研究】
【思考与练习】 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的性质、构成和运输对象
第二节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和性质
第三节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内容和作用
第四节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管理
第五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趋势
【案例研究】
【思考与练习】
第二章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贸易
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第二节国际货运代理在进出口贸易程序中的业务
第三节国际货运服务委托合同
【案例研究】
【思考与练习】
第三章海运代理实务(一):海运概述与租船运输代理实务
第一节海运基础知识
第二节租船运输代理业务
第三节租船合同
【案例研究】
【思考与练习】
第四章海运代理实务(二):班轮运输代理实务
第一节出口货物班轮运输代理业务
第二节进口货物班轮运输代理业务
第三节货运单证和海运提单
第四节班轮运费
【案例研究】
【思考与练习】
第五章海运代理实务(三):集装箱运输代理实务
第一节集装箱运输概述
第二节集装箱运输代理业务
第三节国际货运代理的集拼业务
第四节集装箱海运的运费
【案例研究】
【思考与练习】
第六章国际航空运输代理实务
第一节国际航空运输概述
第二节国际航空运输的经营方式
第三节国际航空运输代理业务
第四节国际航空运输运价与运费
【案例研究】
【思考与练习】
第七章国际货物铁路运输代理实务
第一节国际货物铁路运输概述
第二节国际货物铁路联运的货运代理业务
第三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费用的计算和核收
第四节对港、澳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
【案例研究】
【思考练习】
第八章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实务
第九章代理报检与报关实务
第十章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实务
附录各章案例研究答案提示
参考文献
第三节 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一种运输契约,本质上是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双方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协议,双方有义务遵守。为方便事后法律问题的处理,一般应在租船合同中对适用的规则、规定、法律予以明确。当租船合同对适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可根据海事国际私法的原则具体适用船籍国、签约地国、合同所用文字国等法律。
在实务中,为了简化和加速签订租船合同的进程,在国际租船市场上,一些航运集团、大航运公司或贸易集团根据本行业特点,结合货物种类、运输航线以及习惯做法,制定了一些租船合同范本。租船合同用得较多的是航次租船合同和期租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口头的陈述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航次租船台同的主要条款
我国《海商法》第93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因具体业务的货类、航线、贸易条件等而不同,使用的标准租船合同格式的条款也不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对双方有利的原则,对标准合同格式中的若干条款进行删减或增加,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依照法律或商业习惯处理。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九项。
1.合同当事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为此,租船合同中须列明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的名称、住址和主要营业地址。
2.船舶概况。船舶概况主要包括承租人对船舶的一些要求和船名、船籍、船级、船舶吨位等。一旦在合同中确定了船舶,就必须由该艘船舶执行合同规定的航次运输任务。如果原来指定的船舶由于意外事故沉没或者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受阻,合同自此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在实践中,为能顺利地履行合同以及避免因原指定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合同解除,通常在指定船名的情况下,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加入“代替船条款”(SubstituteClause),赋予船舶所有人“选择权”。船舶所有人在指定替代船时,必须在船级、船型、载重吨、位置等方面与原定船舶相符,否则,承租人有权取消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3.装卸港。在航次租船运输中,装卸港(Loading/DischargingPortsorPlaces)通常由承租人指定或选择,航次租船合同中也将具体港口名称予以记载。目前国际上约定装卸港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1)明确指定具体的装货港和卸货港。这种方法是在合同中只记载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港口名称,而没有确定该港的具体泊位,装卸作业的具体泊位按该港的习惯决定。单航次租船运输时,往往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2)规定某个特定的装卸泊位或地点。这种方法是在租船合同中,除指定港名外,还要指明港内的装卸泊位或地点,如注明某港某泊位。这是承租人为了装卸方便而在租船合同中做出的规定。
(3)由承租人选择装货港和卸货港。这种方法通常是在合同中注明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货港或卸货港名,或某个区域,并规定承租人在其范围内选择其中的一个或两个。这个范围必须是在一条连续的海岸线上。对于卸货港而言,这种选择权必须在船东签发提单之前或者抵达第一个选卸港之前若干小时内行使,否则,因为承租人未及时“宣港”(DeclarationofPort)而给出租人造成的延误损失,承租人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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