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行政法/浙江省“十一五”重点教材建设项目》在对行政法理论进行系统阐述的 同时,突出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本书及时反映了近 年来行政立法和学术理论的最新成果,也尽量回应了 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最新问题。
《现代行政法/浙江省“十一五”重点教材建设项目》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把握基础原 理与法学“前沿”和“热点”问题。本书在将基础原 理阐述清楚的同时,也介绍法学“前沿”问题和最新 出现的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做到理论 和实际的密切结合。本书贯穿着案例教学理念,通过 以案例引出行政法问题、以案例阐述行政法基本原理 和以案例解释行政法规范的方法,使得本书内容生动 活泼,以利于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解决实践问题的 能力。(3)创新形式和体例。为增强本书的可读性, 本书突破传统教材的框架,作者何永红采取最有效的 方式来阐述概念、原理和问题,比如插入“案例思考 ”、“问题探讨”、“旁评附注”、“概念辨析”等 栏目,以引发学生阅读和思考兴趣。
本书为宁波大学研究生重点课程建设项目中期成 果,适合大专院校法律本科生、法律硕士生、公共管 理本科生和公共管理硕士生使用。
本书在对行政法理论进行系统阐述的同时,突出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本书及时反映了近年来行政立法和学术理论的最新成果,也尽量回应了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最新问题。本书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把握基础原理与法学“前沿”和“热点”问题。(2)努力做到理论和实际的密切结合。(3)创新形式和体例。
《现代行政法/浙江省“十一五”重点教材建设项目》自2007年起开工至今,几近八年。期间因课务、“表务”和会务等繁杂事务造成写作时断时续,但无论如何,笔者每年都坚持写上至少一二章。之所以坚持,是因为心中有个梦,想写一本学生喜欢阅读的教材。这种坚持,自然需要很大的决心,因为当前高校对教师的考评中,每年都得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花八年时间,去磨这样一把“小刀”,必须承受每年完不成科研工作量的压力。本书的出版必须感谢宁波大学法学院张炳生院长、吴建依副院长,没有他们的多次催促,本书也许还在拖延中。
目前,我国行政法教材在数量上可谓呈汗牛充栋之观,其中也不乏大量的深受教师和学生喜爱的好教材。本书正是在学习、消化其中的众多好教材并博采众长的基础上,注重与时俱进,一方面,及时反映近年来行政立法实践和学术理论的最新成果;另一方面,关注和回应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最新问题。
一本好教材,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应该能吸收学生。自己在读书时候,曾深深地感受到国外一些经典教材的魅力。这些教材在概念和原理的阐述中,喜欢引入关键性案例(Lcadingcasc)并作精微解析,甚至穿插一些活泼的法律故事以吸引读者。教材不仅内容丰富、思想深刻,而且资料新颖,形式活泼。我国行政法教材从整体上来说,在可读性方面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本书写作中力图处理和协调如下几方面的关系:
第一,把握基础原理与法学“前沿”和“热点”问题。笔者认为,教材首先应该把基础原理阐述清楚,但在适当的地方,也简要介绍一点法学“前沿”问题或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免教材内容过于枯燥和单一。只要方式掌握得当,基础原理和前沿问题之间不会有什么矛盾,还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
第二,做到理论和实际的密切结合。笔者认为,鉴于理论对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价值,对理论(原理)问题一定要说清说透,但又不能仅此而已,理论的阐述还必须结合实际问题,结合案例来说明,否则理论本身也难以说清说透。本书体现了案例教学的特色,注重以案例引出法律问题;同时以案例阐述原理和解释规范。
第三,在继承中有所创新。在形式和体例上,本书尽量参照现有教材的做法,但又不拘泥于传统框架,而采取我们认为对概念和问题阐述最有效的方式,比如插入“案例思考”、“问题探讨”、“旁评附注”、“概念辨析”等栏目,既增加信息量,又增强可读性。
第四,用开阔的理论视野来关注中国的行政法问题。笔者认为,一本好的教材,其问题意识必须是本土的,但理论视野必须是开放的。本书立足于中国当今行政法的现实,又将理论视野投射于行政法治的先进国家,旨在使学生既能掌握国外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又能帮助他们认识、探讨并解决中国自己的行政法问题。
无论从理论的精致性还是问题的丰富性而言,行政法教材都是值得花时间去精雕细刻的。本书写作虽历时不短,但笔者仍然觉得时间很不够,以致很多重要专题没能展开阐述,只能留待今后去补充和完善。同时,由于作者水平的限制,本书一定存在不少纰漏,恳请读者诸君批评指正。
何永红
2014年8月31日于宁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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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界定
第一节 行政法上的行政
第二节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五节 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行政法的渊源
第一节 正式渊源
第二节 非正式法源
第四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其他行政主体
第五章 行政公务人员
第一节 行政公务人员概述
第二节 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行政公务行为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范围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第七章 行政行为基本理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基本含义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程序
第八章 行政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体制
第三节 行政立法程序
第四节 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
第五节 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九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设定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五节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一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行政合同
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适用范围与类型
第三节 行政合同中的内容
第四节 行政合同行为
第五节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第十三章 行政复议制度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及其适用规则
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第六节 行政复议决定和执行
第七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第十四章 国家赔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
第三节 司法赔偿
第三节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涵义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因其存在滥用和腐败的本性,故行政法之于行政权的基本作用在于控制行政权的行使。具体来说,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l。行政法是有关行政(即主要是与行政权行使有关)的法
这是行政法在性质和内容上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所在。凡是行政权的行使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活动,以及基于此而形成的种种社会关系,都属于行政法所规范的内容和其调整的范围。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具有自身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行政法是由各种法律规范和原则构成,并通过各种各样的、多层级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如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判例、习惯等众多形式)。
2.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
行政法的内容具体包括行政权的主体、行政职权的分配与设定、行政职权的行使活动或者与行政职权相关联的活动、对行政权的主体及活动的监督、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保障与救济等。从行政法的内容构成上看,大致可包括行政组织法(即行政权的行使主体的组织结构及人员、行政权的配置及权限等方面的法,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即行政权如何行使之法,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包括对行政权行使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进行补救两个方面)。
3.行政法属于公法
公法是与私法相对应的概念。所谓公法,即是调整公权力的获得和运行的法律规范;所谓私法,即是调整私权利运行的法律规范。传统意义上的公法包括宪法和行政法。实际上,宪法是宏观上调整公权力获得和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前所述,国家权力的作用可以分为立法作用、行政作用和司法作用.调整立法权的法为立法法、调整行政权的法为行政法、调整司法权的法为司法法。立法法、行政法、司法法是在宪法宏观调整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则之下,调整某一部分具体的国家权力作用的法律规范。因此,它们都属于公法的范畴。公权力的获得和运行与私权利完全不同,因此,公法的调整原则和调整方法与私法也就完全不同。
4.行政法的存在是为了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运行
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必须由法律限制其范围、控制其行使,才能得以善用;繁杂的社会公共事务又需要行政权去进行有效的处理,法律上又需要保障其充分行使;不同领域的行政事务、不同重要程度的行政事务,需要诸多的行政机关去处理,法律上又需要对行政权进行合理规范和协调。但是,行政法在本质上的基本功能是为了控制行政权.在法律上无法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情况下,保障和规范行政权的基本功能也就不复存在,行政法也就毫无价值。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表现在:一方面从消极方面防止行政权可能的滥加行使,另一方面又从积极方面配合行政,为行政权的行使提供依据、确立标准、指明方向,从而保证政府有效地实施法律。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除具有法律部门的共有特征外,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又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体现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
(一)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1.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具有广泛性
行政法所规范的对象就是行政,而行政所涉领域极为广泛,正如“从摇篮到墓地”(甚至“从子宫到墓地”)所形容的那样,行政几乎触及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行政法就不得不面对这一现实需求而作出相应的反应和调适。行政法的内容涉及国防、外交、公安、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城建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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