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法》体例安排结构清晰,并有新颖鲜明的特点。一编为“WTO理论与框架”,从贸易自由化基理来论述WTO的诞生,并从“国际组织”、“法律体系”、“谈判决策场所”这三大架构出发来完整地理解WTO。其后各编的编排思路是从基本原则出发细化到各项具体制度,分为贸易管理、贸易救济、监督与争端解决等编章。后探讨WTO与中国的关系。
第一编 WTO理论与架构
核心提示
第一章 贸易自由化基理与WTO的形成
第一节 国际贸易理论的流变
第二节 贸易自由与干预的选择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形成
第二章 WTO三大架构
第一节 架构一:国际组织
第二节 架构二:法律体系
第三节 架构三:谈判决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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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WTO基本法律原则
核心提示
第三章 非歧视原则
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原则
第二节 国民待遇原则
第四章 其他基本原则
第一节 善意原则
第二节 公平互利原则
第三节 市场开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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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WTO贸易管理规则
核心提示
第五章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六章 海关管理及相关规则
第一节 关税措施
第二节 海关估价规则
第三节 原产地规则
第四节 进口许可程序规则
第五节 装运前检验措施
第七章 与环境有关的贸易管理规则
第一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TBT)
第二节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SPS)
第八章 特定产品贸易规则
第一节 国家专控产品贸易规则
第二节 农产品贸易规则
第九章 货物贸易诸边规则
第一节 政府采购规则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贸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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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WTO贸易救济制度
核心提示
第十章 反倾销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倾销相关理论与法律框架
第二节 反倾销实体规则
第三节 反倾销程序与措施
第十一章 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补贴相关理论与法律框架
第二节 补贴的界定与分类规制
第三节 反补贴的实体与程序规则
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障措施相关理念与法律框架
第二节 保障措施的实体规则
第三节 保障措施的形式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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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WTO规制的新领域
核心提示
第十三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
第二节 GATS核心内容解析
第三节 GATS特定部门贸易规则
第十四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一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概述
第二节 工业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
第三节 版权及邻接权的最低保护标准
第四节 知识产权执法最低标准
第五节 《TRIPs协定》的发展
第十五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第一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概述
第二节 《TRIMs协定》的核心内容解析
第三节 《TRIMs协定》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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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WTO监督与争端解决机制
核心提示
第十六章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第一节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建立
第二节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主要规则解析
第三节 对中国的评审
第十七章 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节 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第二节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第三节 争端解决机制若干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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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WTO与中国
核心提示
第十八章 中国入世后的法律与实践
第一节 中国入世法律文件
第二节 中国入世后的法制接轨
第三节 中国的WTO争端解决实践
第十九章 多边贸易谈判与中国
第一节 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领域
第二节 中国的谈判策略与外贸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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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书目
《世界贸易组织法》:
WTO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都是非歧视原则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具体表现。国民待遇保证成员方进口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外国的服务、服务提供者与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外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本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享有平等的待遇,即保证“内外平等”;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使命则是保证成员方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完全相同的上述待遇,即保证“外外平等”。二者相辅相成,没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就缺失了必要的前提,反之,没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则缺少了切实的保证和实施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前文所阐述的有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如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区域一体化例外等,同时也是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二、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适用
WTO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广泛,既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也适用于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对于后两者的讨论,请见《世界贸易组织法》第五编。
从货物贸易领域看,该原则最主要的体现就是GATT1994第3条“国内税收与管理的国民待遇”的规定。该条中起统帅作用的是第3.1条:“缔约各方承认:国内税及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供应、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律、规章与细则,以及产品按定量或比例配料、加工或使用的国内含量管理,不得以给本国生产提供保护的方式适用于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该规定的具体落实主要集中在第3.2条和第3.4条。以下结合争端解决实践案例来分析国民待遇原则。
(一)关于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
GATT1994第3.2条规定:“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此外,缔约方不得以违反第一款所列原则的方式,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判断成员方的某一措施是否违反此规则,需要考察三个要件:(1)被征收国内税费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2)该种措施是否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针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3)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高于对国内同类产品征收的,不相同的税费待遇为国内生产提供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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